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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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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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6616日受理申请人王伟与你单位关于经济补偿、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26〕第2115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15,843.24元,2021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920.04元,共计22,763.28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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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