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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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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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张雪瑗你单位赔偿金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浑劳人仲字〔2026304号仲裁裁决书。

  沈浑劳人仲字〔2026304号仲裁裁决结果为: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924

沈阳市浑南区仲裁裁决结案公告【2026】304张雪瑗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