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服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孙宇楠与你公司、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第三人鞍山汇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鞍劳人仲字〔2026〕40号],已作出裁决。因你单位缺席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鞍劳人仲字〔2026〕40号仲裁裁决书,上述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2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