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盛市场顾问(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艳红、石洪瑞与被申请人盈盛市场顾问(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报酬等争议案件(案号为大劳人仲案字〔2026〕第544、545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劳人仲裁终字〔2026〕第5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6年1月至2026年4月期间的拖欠工资7017.06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5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大劳人仲裁终字〔2026〕第5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6年1月至2026年4月工资8254.99元;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2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