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田毅楠与被申请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一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劳人仲裁字〔2026〕第5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田毅楠2024年11月至2026年1月期间克扣工资9882.38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田毅楠2021年4月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826.28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田毅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721.56元。
四、驳回申请人田毅楠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1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