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优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洪业诉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等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苏劳人仲字〔2026〕195号仲裁裁决书。
沈苏劳人仲字〔2026〕195号仲裁裁决结果为:
一、被申请人安徽优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洪业:1.2026年3月尚欠的和2026年4月份工资共计10000元;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0112.58元。
二、对申请人张洪业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应于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沈阳市苏家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13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