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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王晓军与你单位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抚开劳人仲裁字〔2026〕3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4276.44元;
二、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三、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交通费825.5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护理费4860.46元;
五、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66884元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8日至2026年1月18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8062.5元;
七、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500元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1800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九、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3936元;
十、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2700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十一、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6月伤残津贴4567.2元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十二、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复印费97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十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2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抚顺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19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