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亿海轴承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宋明智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瓦劳人仲裁字〔2026〕第666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瓦房店亿海轴承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宋明智2026年1月至2026年6月期间的工资,合计24,735.00元;
二、被申请人瓦房店亿海轴承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宋明智经济补偿金18,000.50元(5,143.00元/月×3.5个月)。
上述款项合计42,735.5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以上裁决事项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申请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被申请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虽申请撤销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1月3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