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1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厅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检查频次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检查频次上限
主项 子项
1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检查   劳动监察局 1次/年
2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检查   劳动监察局 1次/年
3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行政检查   人才开发处(人力资源市场处) 1次/年
4 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情况的检查   人才开发处(人力资源市场处) 1次/年
5 对劳务派遣的监督检查 1.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 劳动关系处 1次/年
5 2.对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 劳动关系处 1次/年
6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1次/年
7 对《企业年金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劳动监察局 1次/年
8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检查   职业能力建设处 1次/年
9 社会保险核查 1.对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的核查 省就业人才中心、省社保事业服务中心 1次/年
9 2.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的核查 省社保事业服务中心 1次/年
注: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名义对同一企业实施不同检查事项的现场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