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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宣传材料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6日          编辑:         来源:厅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

  一、什么是未成年工?

  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二、未成年工不能从事哪些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四条)

  三、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指的是什么情况?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五条)

  四、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一是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是工作满一年;三是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需向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办理登记。(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主动为未成年工办理登记并统一组织体检,相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未成年工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十条)

  五、什么是童工?

  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为童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六、用人单位可以招用童工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劳动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