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3年涉企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计划的公告
为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2023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涉企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计划予以公布。
附件:《2023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涉企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计划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3月24日
2023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涉企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计划表
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驻沈中省直用人单位 |
1.劳动合同签订、工时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14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34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三季度检查10家 |
现场调阅审查 |
2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 |
1.落实技工院校达标工程监督检查。包括校园占地面积、校舍面积、生均校舍面积、师资配备、师生比、专兼职教师人数、仪器设备配备等实际情况检查。 2.职业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包括培训资质、培训开展情况、补贴发放等情况检查。 |
《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修订)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99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
第一季度检查技工院校、4月份抽查职业培训机构 |
现场调阅 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