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国家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第二批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快数字技术人才自主培养,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73号)和《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办法》(人社厅发〔2021〕71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安排,现就组织开展国家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第二批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职业目录(共10个)
1.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
2.物联网工程技术人员;
3.大数据工程技术人员;
4.云计算工程技术人员;
5.智能制造工程技术人员;
6.工业互联网工程技术人员;
7.虚拟现实工程技术人员;
8.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
9.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
10.数字化管理师。
(二)专业技术等级
初级、中级、高级。
(三)申报数量
1.评价机构:每个职业每个地区不超过1家(不含智能制造、大数据、区块链等3个第一批已遴选评价机构的职业),沈阳、大连不超过2家。
2.培训机构:每个职业每个地区不超过2家,沈阳、大连不超过5家。
二、申报条件
申报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机构或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培训或评价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建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失信、重大经济纠纷等不良记录。
2.在拟开展培训或评价的职业(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公信力、认可度,配有专职工作人员、稳定的师资(或考评员、督导员)队伍,配备相应的场地、设备和工具(软件)系统等实训场所、工作现场或线上平台,能开展线上、线下培训或考核。
3.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一般应是2018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成立的,具有一定的技术技能人员培训、考核经验,达到年培训、考核技术技能人员2000人次以上的规模。
4.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三、申报材料
1. 申请纳入培训机构目录的,需填报《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机构推荐表》(附件1);
2. 申请纳入评价机构目录的,需填报《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评价机构推荐表》(附件2);
3. 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 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四、申报程序
(一)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社会机构自愿申请,填写《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机构推荐表》或《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评价机构推荐表》,提供相关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区数字技术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或评价机构进行审核评议,择优推荐,并出具推荐函报省厅人才开发处。
(三)省厅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对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论证、评议,必要时可进行考察,提出评议结果意见,报国家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审核确定。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抓住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加快数字技术人才自主培养,把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遴选作为项目实施的基础,坚持质量第一、择优推荐,公平、公正、公开组织申报。
(二)申报机构应着眼为国家、为社会、为产业培养人才,加强数字技术领域职业培训教材、教师、教法、教学研究等工作,探索人才自主培养新模式,发挥人才培养示范引领作用,打造人才培养优质品牌,切实履行社会机构主体责任,在具备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申报。综合实力较强的机构可以申报多个职业。
(三)请各地于2023年6月15日前,将推荐函及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的推荐表等书面材料以机要交换或邮寄方式报送省厅人才开发处,电子版同时发指定邮箱。
联 系 人:刘超群 杨 帅
联系电话:024-22904752 22959125
邮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邮编:110013)
电子邮箱:lnrstzjc@126.com
附件:1. 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机构推荐表
2. 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评价机构推荐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