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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央及省直属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4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厅劳动监察局

驻沈阳中省直用人单位: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及《辽宁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辽人社〔2016266号)等规定,为切实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证用人单位履行守法诚信义务,决定开展2023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时间及范围

  时间:20241025日至1220日;

  范围:驻沈阳办公且有编制外用工行为(包含使用劳务派遣、政府购买服务)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驻沈办公的中省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书面审查内容

  (一)书面审查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2023年度的书面审查重点。202311日至1231日期间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支付、工时制度执行、社会保险缴纳、带薪休假、福利发放及劳务派遣等劳动用工方面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书面审查方式

  (一)线上申报线下领证

  登录网址https://ggfw.lnrc.com.cn/ehrss/login/,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审核通过后线下领取诚信等级评价证书(具体操作方式见操作手册,电子版手册下载地址ldbzsmsc2024@163.com,密码ABCabc123)。

  (二)线下审核领证

  用人单位也可携带以下资料到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省人社厅416房间)进行书面审查: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法定资格证照(副本),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2.2023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及1月至12月全体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3.202312月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和2023年全年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2023年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公告;

  5.2023年度辽宁省劳动合同登记即劳动用工备案表或网上备案手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文本、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或与劳动者签订的返聘协议(用人单位在职员工人数超过10人的提供10份劳动合同、10人以下的提供全部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新进人员的劳动合同全部需要提供);

  6.20231月至12月社会保险申报(核定)表及缴费凭证,即20231月至12月网上报税综合申报表信息、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核定表及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凭证;

  7.2023年度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表;

  8.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请销假规定及员工手册等日常管理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准文件;

  9.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及劳务派遣人员名单、20231月至12月用人单位拨付派遣公司的费用凭证,以及20231月至12月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缴纳明细及凭证;

  10.2023年度用人单位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即本年度内是否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及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报告。

  四、有关要求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是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所监管用人单位上一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审查的行政监督执法检查制度,也是开展劳动用工法治体检的重要内容。配合接受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审查的行为将受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执法措施或惩戒。书面审查结果将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评先评优、企业上市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人:聂    

  联系电话:024-22911281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