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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人社发〔2025〕7号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4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厅劳动关系处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等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2230元,二档标准为2080元,三档标准为193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22元,二档标准为20元,三档标准为19元。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三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2025年11月21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