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技术规则》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为保证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各项技术工作规范有序,根据《关于举办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6〕5号)和《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规〔2024〕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相关技术规则要求,特制定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技术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2026年6月8日
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技术规则
为保证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各项技术工作规范有序,根据《关于举办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6〕5号)和《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规〔2024〕1号),参照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相关技术规则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作目标。按照《关于举办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要求,做好技术工作,确保大赛公平、公正、安全。
第二条竞赛项目。大赛设置88个项目,分为备战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项目78项、省赛精选项目10项,其中备战第四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项目包括世赛项目45项、国赛精选赛项33项。最终参加第四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的赛项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项目为准。
第三条组织形式。大赛分为全省总决赛和市级及以下选拔赛。全省总决赛以设区的市(含沈抚示范区,以下统称各市)为单位组团参赛(以下统称参赛团),采取“集中+分散”的方式开展。
第四条大赛技术标准。对标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标准,结合我省产业发展技术特征和重点行业企业岗位需求,参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高级工(三级)以上要求,组织制定大赛方案、技术文件和比赛用题,明确大赛规则和技术标准。其中技术文件经组委会审核后,不晚于赛前30日公布。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对标世赛、国赛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科学制定竞赛工作规程和技术规则,严把技术标准和评判等关键环节,加强对办赛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竞赛公平公正。
(二)坚持服务发展。紧扣“2211”产业体系发展需求,优化赛项设置,推动竞赛内容与企业生产实际、“智改数转”技术需求、岗位技能标准深度融合,针对性培养选拔更多优秀技能人才。同时注重边“育”边“用”,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打造一支素质优良、总量充裕、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技能大军。
(三)坚持就业导向。以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为导向,丰富技能竞赛内涵,通过引领各地、行业企业、院校开展百万人次的技能展示和岗位练兵,实现以赛促学、以赛促训,引导更多的劳动者积极参加技能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推动实现更加稳定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四)坚持创新引领。创新开展竞赛组织工作,面向社会集中开放办赛,在统一标准、统一行动总体部署下,因地制宜、因事施策,充分调动企业、社会机构、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构建统分结合、整体推进的组织竞赛新模式。
(五)坚持节约安全。坚持高效节俭、绿色安全办赛理念,科学合理规范使用资金,动员社会力量,提高组织工作效能,做好竞赛期间的各项安全保障工作,确保竞赛设施、设备和人身安全。
(六)坚持智慧高效。构建智慧、集约、高效的竞赛运营体系,创新优化竞赛组织模式,增强比赛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搭建“多元协同、数智赋能”信息平台,实现精准快速指挥运转,共创智能高效的竞赛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组委会。大赛成立组委会,负责统筹决策和部署推动赛事各项工作。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组委会日常工作,下设综合协调组、新闻宣传组、文字材料组、技术赛务组、赛事仲裁组、现场活动组、综合保障组、监督检查组。其中,技术赛务组负责制定竞赛技术工作方案,编制大赛技术规则,对竞赛各环节技术工作提出规范要求;依据裁判长遴选条件,统筹提出各项目裁判长人选;组织各项目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题;指导协调执委会实施技术保障和赛务保障;指导协调执委会组织开展技术工作对接和赛前培训;指导协调或根据职责参与处理竞赛过程中突发情况等。赛事仲裁组负责赛事组织实施争议仲裁等。
第七条执委会。鞍山市及各承办市有关单位组建大赛执委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牵头落实竞赛场地、做好赛点场地总体布置工作;沟通协调相关项目实施保障单位,做好赛场供水、电、气、空调、网络及竞赛区外其他设施设备安装调试;负责分赛点参赛队伍后勤保障、健康和安全服务保障工作;负责落实赛事各项工作,组织编制竞赛手册和各项目赛务手册等;在组委会技术赛务组统一领导下,统筹落实试题打印、前期场地选址、设备调试、耗材筹备等保障工作;统筹各赛项裁判长推进试题保密印刷全流程实施,严格做好保密印刷完成后的试题封存与保密管理工作。执委会技术赛务组承担大赛各项技术工作具体落实与实施;负责大赛各项目技术保障及赛务保障等工作;组织技术工作对接、赛前培训;组织落实各项目所需场地及设施设备等;在组委会技术赛务组指导下,运用全省职业能力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竞赛报名和分数录入工作;及时妥善处理赛场突发情况等。
竞赛结果需要第三方检测评判的项目,执委会可委托具有本行业权威机构以上认证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成立检测组,使用符合竞赛技术要求的设备检测并出具独立检测报告,或采取各方认可的其他公平公正办法完成检测。
第三章相关人员
第八条裁判人员。包括各项目裁判组全体成员。
(一)条件。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2.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服从组织安排,自愿承担大赛执裁工作,时间上有保障。严守竞赛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裁,不徇私情。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岁。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
3.具备良好的本专业(职业)理论知识、实操技能和工作经验。同等条件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等优先考虑。
4.了解掌握职业技能竞赛政策、工作规则和裁判方法,能准确、熟练运用。原则上应参与过国家级(含全国行业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执裁或其他技术工作。对于贴合全省产业发展方向但从业人员较少的新兴职业(工种)等,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专业技术类比赛项目优先考虑具有工程技术类比赛工作经历者。
5.裁判长原则上应具有在国家级竞赛担任裁判员或技术专家或在省级竞赛担任裁判长(或核心专家)经历,且具有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省内重点行业产业急需紧缺项目、新职业类项目可适当放宽。裁判长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威望和良好声誉,行业内认可度高。
6.在往届国家级、省级竞赛赛事中存在明显违规违纪行为的裁判人员,不得从事本次大赛裁判工作。
(二)职责。大赛期间,裁判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裁判长。在组委会领导下,秉承公平公正原则接受执委会具体管理;做好相应沟通协调,落实竞赛各项技术工作;按时、认真组织完成本项目技术工作文件编制、试题命制及试题打印封装工作;带头坚持并维护竞赛公平公正,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有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言行;按照组委会要求和执委会安排,参加并做好本项目裁判员的赛前培训,主持做好本项目赛前技术交流;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公平公正,组织全体裁判员做好本项目评判和相关技术工作;组织本项目开展技术总结和技术点评。
裁判长不得组织或参与影响本次大赛公平公正的评审、培训、竞赛、咨询等活动;本人及控股参股企业不得组织或参加与本次大赛相关的推销、赞助、采购等商业活动;不得利用裁判长头衔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有利用职权从事操纵比赛等影响大赛公平公正的行为,本人、亲属及其他利益关联人员在可能影响大赛公平公正的事项中时,须及时回避;不得在大赛各相关技术工作环节中弄虚作假、行贿受贿;不得滥用举报权利,诬告诽谤他人。
3.裁判员。参加赛前培训和技术讨论,熟练掌握竞赛技术规则;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客观、公正、合理意见和建议;坚守岗位,严格遵守执裁时间安排,保证执裁工作正常进行;服从裁判长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公平公正执裁,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举报权利,诬告诽谤他人;
(三)遴选及产生。组委会技术赛务组从征集到的裁判申报人选中(含自行申报和有关单位推荐),依据前述条件择优遴选各项目核心专家团队,排名靠前的专家优先作为裁判长人选。遴选结果和裁判长建议名单报组委会办公室审定。
(四)管理。在组委会领导下,执委会具体负责对裁判人员的管理工作。
1.培训。在大赛前期准备期间,与组委会技术赛务组共同确保各项目公平公正开展培训。同时,受理各项目培训申请。具体组织裁判人员开展形式灵活的赛前培训,培训应包括大赛期间风险防范相关内容。培训结束后,执委会技术赛务组将培训情况汇总,整理后报组委会技术赛务组备案。未经批准不参加赛前培训的不得参加执裁工作。
2.评估。大赛结束后,在组委会指导下,执委会组织工作人员、裁判员、实施保障单位负责人等人员对各项目裁判长工作进行评估。评估人员需填写《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裁判长工作评估表》(附件1)。该评估表提交组委会技术赛务组,作为对裁判长工作评估的参考依据。同时,在组委会指导下,执委会组织裁判长根据本项目裁判员赛前及比赛期间工作表现分别对裁判员进行评估,并填写《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裁判员工作评估表》(附件2),裁判长将评估结果提交组委会技术赛务组,为后续职业技能竞赛专家队伍建设工作提供参考。
第九条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包括实施保障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
(一)实施保障单位赛项负责人。执委会各项目设实施保障单位负责人1名。
1.条件。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本项目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设施设备操作规范。具有本项目(专业)工作经历,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具有积极配合裁判长落实本项目技术要求的服务意识。具有本项目竞赛工作经验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岁。
2.职责。实施保障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落实竞赛设施设备、工具、材料,参与场地规划并进行布置,参与本赛项赛务手册编制,配合裁判长做好技术文件编制、赛前准备和现场技术保障等工作。
3.要求。实施保障单位负责人本着廉洁、诚信的原则履行职责,确保大赛公平公正。大赛期间,实施保障单位负责人应全程在竞赛区域值守,严格落实本项目裁判长提出的技术工作要求。
(二)其他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包括由执委会和实施保障单位为各项目配备的竞赛联络员、技术负责人、录分员及赛务保障人员。具体职责是按照本规则规定和大赛统一要求,在执委会相关部门领导下做好相应竞赛保障工作。
(三)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管理。实施保障单位赛项负责人,以及其他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的遴选、培训及工作评估,由执委会制定相应工作办法并实施具体管理。
第十条领队。各市参赛团安排1名人社部门竞赛工作负责同志,担任大赛本参赛团领队,负责组织本参赛团参赛选手按照相关要求参赛,维护竞赛纪律和秩序,承担本参赛团的安全责任(除各项目安全规程规定外),代表本参赛团监督竞赛过程,按照程序反映竞赛期间的相关问题,维护本参赛团正当权益。领队可配备领队助理1名,领队助理由本市人社部门竞赛工作相关人员担任,负责协助领队做好本参赛团日常服务保障工作。对于主赛场之外的赛区,领队应根据实际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参赛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参赛选手。年满16周岁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内,并在我省工作、生活、学习连续满1年以上的就业人员、居民或在校学生(以学籍、社保参保记录等相关材料为准)可按属地原则报名参赛。其中世赛项目参赛选手原则上应为200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机电一体化、云计算、工业4.0、工业设计技术、机器人系统集成、数字建造等6个项目选手应为200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或通过竞赛已取得“全国技术能手”申报资格的人员不能以选手身份参赛。已通过竞赛获得“辽宁技术能手”称号或申报资格人员,不可以选手身份参加同一项目竞赛。国赛精选项目和省赛精选项目选手应为相应职业从业人员。
所有参赛选手应政治素质好、思想品德优秀、身心健康,具备相应职业(专业)扎实的基本功和技能水平,有较强学习领悟能力和良好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
第十二条签署《遵守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为维护竞赛秩序和公平公正,相关人员应按照要求签署《遵守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以下简称《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附件3)。凡未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未经批准不参加赛前培训的,不得从事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相关工作。
(一)裁判人员。各项目裁判长及裁判员确定后,执委会按照组委会要求,分别组织各项目裁判人员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
(二)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执委会按照组委会要求,确定实施保障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名单并组织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
(三)领队及选手。各参赛团领队及选手抵达赛场后,按照组委会要求,由执委会统一组织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并据此规范自身行为。
各类人员签署的《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由执委会存档备查。
第四章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技术工作对接。裁判长确定后,执委会在组委会指导下,根据工作需要,围绕竞赛技术组织工作至少进行2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第一次集中技术对接,应组织各项目裁判长和实施保障单位负责人等人员进行对接。第二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即临赛前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应在临赛前组织裁判长、实施保障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赛务保障人员进行对接。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内容及要求如下:
第一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应以各竞赛项目技术标准为依据,研究设施设备等技术要求及场地布局安排,提出各项目基础设施设备、工具及参赛选手自带工具清单;拟定竞赛工作计划安排。同时,向参与对接工作的人员进行介绍本规则基本内容,提出技术工作对接等方面要求,组织其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
临赛前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应全面检查、落实竞赛前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解决前期准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最终确认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及各项组织及赛务保障工作具体安排。
每次开展集中技术工作对接时,各项目裁判长与对接方应做好技术工作对接情况报告并反馈执委会。执委会应根据对接情况报告,督促各项目推进技术准备工作。相关培训工作可结合技术工作对接一并开展。
除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外,执委会可根据需要,采取线上、线下等形式,组织分赛项技术工作对接,并适时组织编制各项目赛务手册。
第十四条技术工作文件编制与公布。各项目裁判长会同实施保障单位负责人,按照第一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确定的计划安排,在基本确定设施设备、场地等安排意向的基础上,组织拟定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经本项目裁判员充分讨论,修改完善。世赛、国赛精选项目以本项目第三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技术标准为参照依据,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省内精选项目,参照相应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专业技术类项目参照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中级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对暂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项目,可参照行业发展实际、企业岗位需求和实施保障单位设施设备等条件,编制技术工作文件(样例见附件4)。
技术工作文件主要包括技术描述、试题及评判标准、竞赛细则、设施设备及场地等安排、安全健康规定等方面。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技术描述。包括本项目考核目的,选手应掌握的理论知识、须具备的能力、需完成的基本工作任务描述,考核技术要点及竞赛所依据的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介绍等。
(二)竞赛试题及评判标准。
1.试题。各项目根据职业现场特点进行技能操作,或采取计算机、书面、口头作答等多种形式竞赛。各项目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确定并公布试题。
可提前公布试题和评判标准的赛项,由裁判长根据工作对接情况,组织编制本项目竞赛试题。技术工作文件公布前,裁判长应组织裁判围绕命题思路、关键考核要点等进行讨论,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解答,吸收合理的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赛前3天,裁判长可按照技术工作文件确定的试题调整流程和方法,对已公布的试题进行不超过30%的修改,并按本项目技术工作文件的具体规定公布最终试题。
须对试题或评判标准等事项保密的赛项,裁判长应编制命题思路及样题并提前公布;第一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完成后,组织裁判员对命题思路、关键考核要点、设施设备等关键技术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解答;依据讨论结果,结合竞赛时间及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对命题思路及样题进行调整并公开发布。裁判长或指定的裁判员依据技术工作文件的规定,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命制试题,拟定试题公布程序并依据程序公布试题,确保竞赛公平公正。组委会和执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相应保密工作。凡赛前接触相关保密事项的涉密人员,须按本规则第十九条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裁判员应积极、认真参与技术准备、技术研讨等相关工作,及时掌握技术信息,并向裁判长提出意见与建议。对已发布的技术工作文件中明确的内容(赛前可调整的30%内容及保密内容除外),原则上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由裁判长履行申报程序,经组委会批准后,组织全体裁判员(不含裁判长及助理)进行表决,获全体裁判员80%及以上人数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裁判员须在修改文件上签字确认,并将签字原件1式2份分别报送执委会技术赛务组和组委会技术赛务组备案。
2.评判标准。各项目评判方式分为测量(依据客观数据评判)和评价(依据主观判断评判)。裁判长根据本项目特点和竞赛工作实际,在本项目技术工作文件中明确公布评判标准并遵照执行。
为避免在竞赛中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情况,可采取加试、按模块权重优先等方式确定选手排名顺序,具体处理方式应在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竞赛细则中确定并公布。
(三)竞赛细则。包括各项目的竞赛工作流程和要求,如竞赛全过程工作时间、比赛轮次安排、抽签方式、试题确定方式、裁判人员分工及评判标准与方式、选手工具携带及检查、成绩录入统计、竞赛纪律(应明确对评判的工作纪律要求,防止恶意打分)以及对违规的处理规定。
(四)竞赛设施设备、场地等安排。包括竞赛场地、工位安排布局图,竞赛设施设备、工具及原材料品种、数量、技术参数,配套设施要求,选手自带工具清单等。设施设备及工具、材料等的品牌型号由组委会技术赛务组、执委会技术赛务组等相关工作部门按共同研究的相关办法确定。
(五)安全健康规定。裁判长组织全体裁判员和实施保障单位负责人等,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项目技术特点和工作要求,编制竞赛操作安全规程、赛场安全健康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
设施设备清单、技术工作文件均通过线上形式公布。
第十五条报名信息系统。大赛使用辽宁省职业能力管理信息系统报名。组委会负责信息系统的功能完善与升级工作。在组委会指导下,执委会、裁判长和各参赛团按职责负责系统相关使用。竞赛期间,执委会确保相应设备及网络环境满足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需要。
第十六条参赛报名。各市人社部门组织本地区参赛选手报名参赛。
(一)参赛名额。各市须按属地原则组建代表队,各参赛团每个项目原则上选派2名(组)选手,沈阳、大连及市级选拔赛超50人规模的项目可适当增加选手名额。园艺(世)、机电一体化(世)、自主移动机器人(世)、工业4.0(世)、机器人系统集成(世)、网络安全(世)和工业互联网工程技术(国)为双人团队竞赛项目,其余竞赛项目均为单人比赛项目。
(二)报名工作。各类人员在规定时间之前完成网上报名。各参赛团领队(助理)、选手、指导教师(助理)、工作人员、随团记者及本团参赛模特(根据项目要求)等由各参赛团统一组织报名。实施保障单位负责人由执委会统一组织报名;裁判长、裁判员、监督、仲裁人员等由技术赛务组统一组织报名。各参赛团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报名工作联系。报名时间截止后,原则上不再受理网上报名。各参赛团所报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更换的,由本地区人社部门按照选手条件,不晚于赛前3周提出书面申请,由执委会审定并报送组委会备案。因人员调整对参赛造成的影响,由相关参赛团负责。
各参赛代表团在裁判员推荐工作中要从严把关,严格按照条件推荐优秀专业技术骨干作为裁判员人选。凡不符合推荐条件要求或所提供资格条件信息不真实的,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期间将不安排其从事裁判工作。各参赛代表团要对所推荐裁判员提出明确工作纪律要求,确保公平公正,并与其所在工作单位做好沟通协调,确保在时间、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各参赛团要严格审核选手报名信息,如发现错误,由本参赛团负责更正;如发现选手信息不真实的,将由组委会办公室监督检查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竞赛手册及赛务手册编制。执委会组织各项目裁判长会同实施保障单位负责人参与编写大赛竞赛手册,并编写本赛项赛务手册(包括日程安排、场地布局、行程线路指引、相关保障安排、竞赛纪律、卫生、健康、安全要求等内容),于临赛前发各参赛团相关人员,并报组委会备案。
第十八条竞赛设施设备及场地安排。裁判长根据竞赛标准及命题思路,提出本项目设施设备及工具材料清单并明确选手需自备和不可带入带出赛场工具、材料清单。
设施设备及工具材料清单包括性能数量等,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引导、暗示、指定品牌和型号。
各项目应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实现24小时无盲区录像,每个工位需安装摄像头,对选手参赛过程全程录像,录像资料由执委会保存至少1年。
(一)赛场区域要求。大赛划分为竞赛区域、服务保障区域和公共区域等。区域划分、工位间隔等应符合安全健康要求且方便公众参与互动及观摩。各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其中,竞赛区域为半开放区域,其他区域为开放区域。在各项目赛场区域门口显著位置,摆放本项目全体裁判人员和参赛选手的简介。
裁判长提出竞赛场地区域布局要求,同时明确用水、电、气、光、承重、健康、卫生、安全等特殊要求,商实施保障单位赛项负责人进行竞赛区域布局。竞赛区域一般可分为选手操作区和非操作区。选手操作区域按照竞赛区域布局图安排相应比赛工位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非操作区可根据赛项要求、赛场条件和具体情况,设置工具材料间、准备间、裁判人员工作区、选手休息或等待区等并配备储物柜,提供饮用水等服务。根据各项目具体情况,可在裁判人员工作区设立录分室或划定录分区。比赛期间,竞赛区域按以下权限进入:
1.选手比赛期间,按要求在选手操作区比赛,其他时间根据比赛安排在选手休息或等待区。
2.裁判长可进入全部竞赛区域。当值裁判员可进入选手操作区,应在指定岗位执裁,不得进入本参赛代表团的选手操作区。裁判员在没有具体执裁任务时,须在裁判人员工作区待命。
3.实施保障单位赛项负责人,以及相关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应在非操作区待命,如有需要按裁判长(或助理)要求第一时间进入操作区处理问题。
4.录分员在录分室(录分区)从事相应工作,其他人员未经裁判长允许不得进入录分室(录分区)。
5.组委会、执委会相关工作组人员或组委会批准的新闻媒体记者因工作需要,经裁判长允许可凭证件进入竞赛区域非操作区。
6.选手在比赛期间如身体不适,各参赛团领队经裁判长允许后可凭证件进入非操作区。
7.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竞赛区域。
8.组委会、执委会相关工作组人员及各项目裁判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查看现场监控及录像,其他人员未经组委会允许不得查看现场监控及录像。
(二)设施设备要求。执委会根据裁判长提供的设施设备技术要求和数量等,结合实有条件,落实竞赛设施设备。需通过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竞赛成绩的竞赛项目,应按检测专业要求设置专门检测场地,配备满足检测技术要求的设备,并组织落实专业检测机构开展检测。
(三)参赛选手自带工具、材料要求。裁判长会同实施保障单位负责人制定参赛选手自备工具、材料清单,明确参赛选手需自备和不可带入带出赛场的工具材料。
第十九条保密工作要求。组委会技术赛务组、执委会技术赛务组以及裁判人员等按照本规则中所提要求和工作职责做好相应保密工作。
(一)组委会技术赛务组。负责提出保密工作要求,负责组委会技术赛务组相关人员的保密工作管理。
(二)执委会技术赛务组。按照本规则要求,具体制定竞赛技术工作保密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全体赛务技术保障人员的保密工作管理。
(三)裁判长。负责本项目竞赛技术涉密事项管理和相关人员的管理。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临赛准备。
(一)临赛前集中技术工作对接。按照第四章第十三条技术工作对接的相关要求,执委会组织各项目裁判长于赛前3天进行第二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对场地设备等准备工作进行最终确认。
(二)临赛前技术沟通与培训。各项目裁判长会同实施保障单位负责人等组织裁判员于赛前2天开展赛前技术沟通,介绍执委会及各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要求、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含竞赛细则及评判标准等)和工作纪律,检查赛场设施、设备、工具、材料准备情况等,明确裁判员分工,组织裁判员对需调整的试题进行讨论、投票或抽签,按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规定确定最终竞赛试题。
执委会于赛前2天组织全体参赛选手及其他需要培训的人员开展培训。
(三)临赛前竞赛试题打印工作对接。根据赛事工作部署,执委会统筹各赛项裁判长,于赛前3日集中完成试题打印、密封封装;同步做好试题统一封存保管,落实竞赛试题交接、发放对接与全流程手续确认,严守试题保密纪律。
(四)检查参赛选手自带工具、材料。各项目裁判长组织裁判员和参赛选手于赛前2天(或每天赛前)按照本项目技术工作文件要求,对参赛选手自带的工具、材料等进行检查。明确禁止带入带出现场的,一律不允许带入带出。
(五)参赛选手熟悉赛场。执委会会同裁判人员于赛前1天组织全体参赛选手按要求熟悉场地及设备,确保每位参赛选手有同等性能的设备及材料、工具和同等充足的时间进行适应性操作。
(六)参赛选手抽签。竞赛开始前,各项目裁判长组织参赛选手抽签确定竞赛顺序和场次,在竞赛当日抽取选手工位。
第二十一条竞赛实施。各项目竞赛时间按技术工作文件执行,9月5日前全部完赛(不含赛后技术点评时间)。各项目应合理安排竞赛日程,具体安排在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及《赛务手册》中明确。
(一)检录及竞赛时间。各项目裁判人员、参赛选手、实施保障单位负责人等,应按时到达赛场完成检录。各项目竞赛开始和结束时间,以该赛项裁判长正式宣布为准。同时,在各项目竞赛区域显著位置安装比赛倒计时装置。
(二)场地与设施设备管理。每阶段(模块)竞赛结束需参赛选手离场的,裁判长会同实施保障单位负责人组织裁判员对各工位的设施、设备、竞赛工件(成果)、工具、材料等检查无误的,统一安排参赛选手退场。需对相关设备进行初始化和参数还原的,裁判长会同实施保障单位负责人组织裁判员进行处理,保证每场竞赛前所有设备、设施材料等处于相同的环境和状态。实施保障单位负责人负责清场。下一阶段竞赛开始前,裁判长会同实施保障单位负责人组织裁判员对各工位相关设施、设备等再次检查并确认无误。
(三)评判工作。各项目按以下安排开展评判工作。
1.评判参与人。裁判长不参与具体评判。竞赛开始前,裁判长根据工作需要,本项目实际和前期培训情况,对裁判员进行工作分工并进行评判工作培训。竞赛过程中,裁判员按照分工,依据评判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评判工作。选手个人信息不需加密的竞赛项目,裁判员按回避原则不对本人所在市参赛团选手评判。竞赛工件(成果)需进行第三方检测的赛项,应由裁判长安排至少2名来自不同地区裁判员监督检测。
2.评判方式。采取测量方式评判的,由裁判员按照评判标准和裁判长安排独立评判。
采取评价方式评判的,由裁判长按3名裁判员一组组成评判小组,每名裁判员按照“0—3”4个分数等级(0分为不符合职业标准要求,1分为基本符合职业标准要求,2分为符合职业标准要求,3分为超出职业标准要求)独立评判,如任意2名裁判员之间的评判结果差距超出1个分数等级,则重新进行评判。
3.评判确认。各阶段(模块)评判结束后,裁判长组织裁判员核对本人本阶段(模块)评判成绩(含纸质评分表及系统录入成绩单)并签字确认;在全部阶段(模块)竞赛结束后,由裁判长对总成绩签字确认并通过系统锁定。
4.问题修改。各阶段(模块)在核对过程中发现错误的,由裁判长安排立即修改,属于系统录入错误的,裁判长在组委会办公室监督赛事仲裁组见证下安排录分员在系统中修改;属于纸质评分表填写错误的,由当值裁判员和裁判长在纸质评判表修改处签字。经裁判长确认锁定后的评判成绩,原则上不得再次修改,如发现确需修改的问题,属分数统计、计算错误的,裁判长及当值裁判员填写《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评判修改记录单》(以下简称《修改记录单》,附件5),向组委会办公室技术赛务组提出解锁修改申请,获批准后修改并将修改结果通报全体裁判人员。如涉及评判标准修改的,裁判长需组织全体裁判员讨论通过后修改。凡解锁后修改评判结果的,均须由裁判长及修改人在《修改记录单》上签字。裁判长将《修改记录单》及修改的评判表一并报组委会技术赛务组。
5.材料保管。竞赛期间,所有纸质评判表(含做修改的评判表)均由裁判长保管。比赛结束后,裁判长统一报送组委会技术赛务组。
6.回避及第三方检测。参赛选手个人信息不需加密的竞赛项目,裁判员按回避原则不对本参赛队参赛选手评判。竞赛工件(成果)需进行检测的项目,应对选手个人信息加密,由裁判长安排至少2名不同参赛队裁判员监督检测。
(四)成绩公布。在竞赛成绩确认后,各项目裁判长须组织全体裁判员和竞赛选手进行技术总结和点评,并公布选手个人(团队)成绩。比赛结束后,组委会将各参赛团成绩交各参赛团领队。
(五)应急处理。执委会负责竞赛期间应急处理。
1.赛场突发问题处理。比赛期间,如在竞赛区域内出现设施设备故障、选手伤病等突发问题,由裁判长组织处理,执委会提供相应支持保障;如在竞赛区域以外区域内出现各类突发事件,由执委会统一组织处理。参赛选手在竞赛期间受伤或生病的,应在处理同时告知其参赛团领队。
2.中断竞赛时间处理。竞赛过程中,因参赛选手个人原因导致竞赛中断,中断时间计入参赛选手竞赛时间,不予补偿;非因参赛选手个人原因造成的竞赛中断,中断时间不计入参赛选手竞赛时间,给予补足。竞赛中断的原因,由裁判长会同当值裁判员在选手回避的情况下作出判断,并尽快告知参赛选手所在参赛团领队。参赛选手处理伤病中断比赛的,按个人原因导致比赛中断处理,无法继续参赛的,按已完成竞赛部分计算成绩。
3.裁判长无法履行职责问题的处理。在大赛期间,裁判长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由技术赛务组商组委会综合协调组确定1名人员承担裁判长职责。如有因承担裁判长职责人员为裁判员而引发本项目裁判工作的变化,由承担裁判长职责的人员组织全体在场裁判员讨论确定并形成文字处理方案报组委会技术赛务组和监督检查组备案。如处理方案因意见不统一需表决的,按照项目内处理问题或争议的表决方式执行,表决结果应形成纸质材料并在所有参与表决人员签字后报组委会技术赛务组和监督检查组备案。
第二十二条技术点评。技术点评(总结)基本要点如下:
(一)竞赛目的、技术标准及评判工作。竞赛模块组成、各模块之间比重以及各模块安排的主要目的。各模块命题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评判的流程、规则、方式方法及评判过程中的案例分析。
(二)参赛选手竞赛情况分析。分析总体竞赛成绩及参赛选手的具体表现。通过对参赛选手竞赛结果(工件)比较分析,总结竞赛过程中反映出的亮点及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赛后2周内,各项目裁判长须汇总技术点评(总结)、竞赛整体运行情况、本项目裁判员执裁情况分析、各方对比赛的意见建议等,提交组委会办公室技术赛务组。
第二十三条安全健康。执委会和各参赛团应做好以下安全健康保障工作。
人员安全健康要求。执委会应会同项目实施保障单位制定安全健康方面的应急工作预案。同时,执委会和各参赛团要为全体参赛人员提供安全健康服务保障,全体参赛人员须遵守竞赛安全健康有关规定。
1.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各项目提出安全健康要求,并于临赛集中培训期间,由裁判长组织全体裁判员及参赛选手学习掌握。执委会制定《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参赛选手安全健康承诺书》(附件6),并于赛前2天,组织各项目参赛选手签署。
2.执委会应在竞赛现场设置急救站,配备专业医务人员和设备,做好医疗应急准备,确保第一时间医疗应急应对。
3.执委会应确保所提供食品和饮料的安全,任何参赛选手和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携带食品和饮料进入竞赛区域。
4.根据赛项特点,各参赛团应为本参赛团参赛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执委会、项目实施保障单位应为技术及赛务保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进入竞赛区域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各项目安全健康规定,做好安全防护。
(二)场地安全健康安排。执委会应提供赛场安全健康设施保障。竞赛各区域设置合理,符合安全健康和环保要求。
1.按规定预留赛场安全疏散通道,配备消防器械等应急处理设施设备和人员,张贴各项目安全健康规定、图示等,并事先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安排专人负责赛场紧急疏导等工作。
2.提供安全照明和通风等设施设备。对易产生有害气体的竞赛项目,应配备完善的排风和处理设施。对涉及易燃易爆、化学腐蚀和有毒有害物品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项目安全健康规定中予以明确,制定管理措施,并公开公布。
第二十四条违规处理
(一)违规处理范围。大赛期间,参赛选手、裁判人员、实施保障单位负责人、其他与技术赛务保障相关人员、各参赛团领队及助理等各类与选手、裁判员关联人员,出现违反《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技术规则和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中公布的竞赛纪律或其他有碍竞赛公平行为的,由相关工作人员或机构及时纠正并处理。
(二)违规处理实施人。
1.参赛选手在大赛期间的违规行为,由裁判长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或组织裁判员研究后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组委会办公室监督检查组。
2.裁判员在大赛期间的违规行为,由裁判长提出处理意见,报组委会办公室技术赛务组和监督检查组审定后执行。
3.其他人员(包括裁判长、实施保障单位负责人、其他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各参赛团领队及助理等与选手、裁判员关联人员)在大赛期间的违规行为,由组委会办公室监督检查组处理。处理意见抄送组委会综合协调组、技术赛务组及执委会相关部门。
(三)违规处理结果。对上述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严重警告处理。受到严重警告的人员,将限制其本届大赛及今后参与省级及以上竞赛的相关工作。对裁判长的处理结果纳入其工作评估。处理结果将与相关人员评价和评估相结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违规处理登记。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由实施人在《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违规行为处理登记表》(附件7)中记录并由组委会办公室监督检查组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问题或争议处理。大赛期间,与竞赛有关的问题或争议,各方应通过正当渠道并按程序反映和申诉,不得擅自传播、扩散未经核查证实的言论、信息。
对竞赛期间出现的问题或争议按以下程序解决:
(一)竞赛项目内解决。参赛选手、裁判员发现竞赛过程中存在问题或争议,应向裁判长反映。裁判长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或组织比赛现场裁判员研究解决。处理意见须比赛现场全体裁判员表决的,获全体表决裁判员半数以上通过。最终处理意见应及时告知意见反映人,并填写《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问题或争议处理记录表》(以下简称《争议处理记录表》)处理期间,组委会办公室技术赛务组应给予支持和指导。
(二)赛事仲裁组解决。对项目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在参赛选手成绩最终确认锁定前,各参赛团领队可向组委会办公室赛事仲裁组出具署名书面反映材料并举证。组委会办公室赛事仲裁组应及时沟通,判断反映问题的属性,并在执委会办公室赛事仲裁组协助下受理并开展调查工作。其中,经调查确认所反映情况属技术性问题或争议的,仍交由各竞赛项目内解决。属非技术性问题或争议,由组委会办公室赛事仲裁组作最终裁决。各类问题或争议处理情况,由组委会办公室赛事仲裁组填写《争议处理记录表》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适用于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组委会。
附件:1.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裁判长工作评估表
2.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裁判员工作评估表
3.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
4.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XXX项目技术工作文件(样例)
5.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评判修改记录单
6.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参赛选手安全、健康承诺书
7.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违规行为处理登记表
8.辽宁省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问题或争议处理记录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