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辽人社〔2017〕11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3]7号)的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2017年度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推荐选拔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选拔范围
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直驻辽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
下列人员不在推荐选拔范围内:全省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副厅级(含)以上职务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军队系统人员。
二、推荐选拔人数及方式
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2017年计划选拔“百”层次人选130名、“千”层次人选270名、“万”层次人选600名,总计1000名人选左右。为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单独设置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组别,重点面向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和引领支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地区优势特色产业,选拔“百”、“千”、“万”层次企业产业创新领军人才分别不少于30名、70名、100名。
2017年度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推荐选拔,依据不同审批权限,继续实行分渠道、分层次限额推荐与等额选拔相结合的方式。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推荐、选拔名额详见附件。
三、推荐选拔条件
人选基本条件: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勇于探索、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各层次人选具体选拔条件:
(一)“百”层次人选推荐选拔条件
“百”层次人选申报者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下(1972年5月1日以后出生),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入选“千”层次人选资格满三年(对未入选过“千”层次人选或入选“千”层次未满三年,但已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特别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新近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才,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也可申报),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术成就卓著,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2、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如获奖等级略低于上述奖励,则须为两项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3、国家和省部级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已培养出博士毕业生的博士生导师;
4、理论研究、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的科教工作者。
申报企业产业创新领军人才应为企业的核心研发人员,承担企业重大、重点工程项目,完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开发、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在国外先进技术再创新中取得突出成果,创造显著经济效益。
(二)“千”层次人选推荐选拔条件
“千”层次人选申报者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1977年5月1日以后出生),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入选“万”层次人选资格满二年(对未入选过“万”层次人选或入选“万”层次未满二年,但已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特别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新近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才,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也可申报),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扎实系统的专业理论基础,专业工作经验丰富,能够解决科研或生产中重大的、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2、主持的科研项目曾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
3、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4、科技开发成果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或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5、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在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申报企业产业创新领军人才应为企业技术含量高、关联度大、支撑引领作用较强的产业创新项目的主要参与者,并参与完成企业产品开发、技术改造项目,为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做出较大贡献。
(三)“万”层次人选推荐选拔条件
“万”层次人选申报者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1982年5月1日以后出生),需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专业基础知识扎实,有较强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管理能力;
2、工作中起骨干作用,在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申报企业产业创新领军人才应为本单位重点培养科研人才。具有较强的产业创新思维,专业技术发展潜力较大,能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同等条件下,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推荐选拔时向以下三类人员倾斜:
(1)在实施智能化数控机床、智能型工业机器人、能源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等全省重大科技创新产品研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发人员;
(3)创办科技型企业且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推荐选拔程序
推荐选拔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直驻辽有关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和高职(专科)学校、省属企业等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推荐工作由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人事档案在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存放保管的流动人才,由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组织推荐选拔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报送有关表格和材料。
(二)单位审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依据推荐选拔条件审查核实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人选相关证书、所获奖项、论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确保书面表格材料与电子数据内容一致。并采取适当方式择优产生推荐人选,签署推荐意见,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送至推荐选拔工作组织实施单位。
(三)组织推荐。推荐选拔工作组织实施单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专家评审、组织考察等形式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推荐、选拔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式推荐申报。
(四)专家评议和会议审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产业创新领军人才单独评议),初步确定工程人选名单,按规定提报有关会议审议。
(五)人选公示。对经有关会议审议通过拟确定为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各层次人选的人员,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进行统一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公布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文件方式向社会公布工程人选名单,颁发统一印制的证书。
五、推荐选拔权限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各市推荐的“百”层次人选以及中、省直部门(单位)推荐的“百”、“千”层次人选的选拔工作;负责各市选拔的“千”、“万”层次人选及中、省直部门(单位)选拔的“万”层次人选复核、备案工作。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指标分配名额(见附件),负责本地区“千”、“万”层次人选的选拔以及“百”层次人选的推荐。
(三)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和高职(专科)学校、省属企业等部门(单位)按照指标分配名额(见附件)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万”层次人选的选拔以及“百”、“千”层次人选的推荐。
(四)鉴于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单独设置企业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组别,为全面掌握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总体情况,请各市将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的“千”、“万”层次企业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申报情况汇总,与备案材料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申报材料及有关要求
(一)推荐选拔报告(包括推荐单位须对推荐选拔人选、推荐选拔过程、专家评议情况、公示结果等情况);
(二)《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候选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一份);
(三)《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候选人情况一览表》(一式一份),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汇总填报,企业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申报情况单独汇总报送;
(四)《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备案表》(一式一份)(“千”、“万”层次分别填报),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层次及类别分别汇总填报;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电子版以光盘形式报送。候选人个人业绩、贡献证明材料,应装订成册,材料首页加盖推荐部门(单位)印章及骑缝章后,随同上述材料一并报送。有关申报表格电子版可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www.ln.lss.gov.cn)下载,纸质材料均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推荐部门(单位)印章;
(五)请各地区、各部门(单位)于2017年7月15日前将上述纸质材料及电子版(光盘)报送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逾期报送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传真):024—22959122、22904752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
邮 编:110013
附件:2017年度辽宁省 “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推荐选拔指标分配名额表(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