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干部退休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干部退休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干部退休工作,完善干部退休制度,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公务员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退休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
工勤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机关公务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年限满30年的。
(三)其他需提前或延时办理退休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作程序及管理
(一)厅机关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退休。处级干部到达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由人事教育处向主管人事教育工作的厅领导报告,而后由主管人事教育工作的厅领导谈话并审批;处级以下干部到达退休年龄时,由人事教育处通报所在处室领导与其谈话。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二)直属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干部退休。在干部到达退休年龄前一个月, 由人事教育处通知而后由干部所在单位报送退休材料,拟制退休批复,报主管人事教育工作的厅领导审批。批准后,担任单位正职的,由主管人事教育厅领导与其谈话;担任单位副职的,由分管厅领导与其谈话。
(三)直属事业单位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由所在单位报人事教育处审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与其谈话。
(四)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不含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办理提前退休的机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持《退休(职)审批表》一式3份,经人事教育处审核后,到省人事厅审批。
(五)退休人员办理特殊贡献待遇。由所在单位持《退休人员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表》一式3份,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经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六)干部在退休前一段时间内,所在处室领导不应再安排其需长时间完成的工作或新的工作。
(七)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处室领导安排与相应的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如果由本人承担的工作没有完成,又不能向其他人移交的,退休人员在办完退休手续后可继续工作一段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
四、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