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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辽宁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4日          编辑:省人社厅林楠         来源:人力资源市场处

辽人社[2009]235

 

各市人事局、科技局、财政局、经委、中小企业局:

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老工业基地振兴中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辽委发[2004]18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等方面的优势,为企业与博士后人才和高校科研单位之间搭建人才、智力和项目对接交流的载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厅决定继续在全省开展“辽 宁企业 博士后科研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设立数量

(一)范围:

凡在辽宁域内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申报。

(二)数量:

本次全省拟新设立“辽 宁企业 博士后科研基地”10家。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能为博士后到企业工作提供帮助;

2、企业中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或高级管理和技术岗位;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出站的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建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承担着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的企业可优先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基地。

三、申报程序

  1、由拟设立基地的企业向所在地区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辽 宁企业 博士后科研基地申报表》(样表见附件,表格可从辽宁人事人才网:www.lnrc.com.cn下载)。

  2、各市人事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对企业进行考察,同时形成正式报告,与企业的申报材料一起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设立基地的企业进行考查、论证和评审,共同确定设立博士后科研基地的企业。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每两年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的运行情况和成效进行检查、评估。

四、有关待遇

1、设立基地的企业除以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相同的模式招收博士后外,还可以“全日制”在基地从事科研工作,也可以在完成项目的同时,兼职从事研究工作,或实行“项目申领制”,在基地外从事研究工作。年龄可放宽到43周岁。

2、基地招收的博士后,其研究项目经专家评估论证后,可由省政府给予每人必要的经费资助。

3、优先推荐设立基地的企业建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4、各市可根据自身实际,为设立基地的企业提供项目和经费等支持。

五、有关要求

1、各市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申报工作;

2、各市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大力宣传博士后制度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重要作用,使社会各界加深对博士后制度的理解,增强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基地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深入企业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做好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要重点考虑承担涉及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沈阳经济区建设和突破辽西北战略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核心工业项目的企业,严格把关,优中选优,确保申报质量

3、请各市人事局于 1026前将开展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申报工作的报告、各企业的《辽宁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及他们的电子文档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通信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    邮政编码:110013

联系电话:02422959122   22959125(传真)

联系人:熊 

E-mailln23448329@yahoo.com.cn

 

附件:辽 宁企业 博士后科研基地申报表

 

 

 

                 〇〇九年九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