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绥中县委组织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昌图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辽 宁 省 委 组 织 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0—2020年辽宁省人才发展规划》(辽委发〔2010〕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4号),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激励高技能人才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设置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辽宁省技术能手三级奖项。
第三条 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为全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最高奖项,每次评选5名。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每次评选50名。辽宁省技术能手每次评选100名。以上各级奖项均为每3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五条 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省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奖励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辽宁省境内各类企业生产一线的技能劳动者,获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均可申请参评相应各级优秀高技能人才奖项。
第七条 申报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在获得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人员中产生,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任意两条:
1、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并被广泛推广,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技能水平超群,在同行业本职业(工种)中处于领先地位,为业内普遍认可,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有发明专利,获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以上奖励(国家级奖项完成者第一至第二人,省级奖项完成者第一人);
4、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 申报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在获得辽宁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人员中产生,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善于解决生产实践中的高难度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发明、专利、绝活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为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国家级奖项完成者第一至第三人,省级奖项完成者第一人至第二人);
3、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全国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前5名获得者;
4、在培养高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
第九条 申报辽宁省技术能手,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内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4、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5、具有较突出业绩的国家一类竞赛前10名获得者。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十条 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各级奖项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评审委员会审核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一条 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后,上报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辽宁省技术能手由省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后,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由省政府进行命名表彰,颁发证书和奖牌。获得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享受省级优秀专家待遇,并优先推荐参加国务院特殊津贴评选;对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给予连续三年每月1000元政府津贴奖励。
第十四条 辽宁省技术能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命名表彰,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五条 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奖励经费,由辽宁省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荣获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可自主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参评中华技能大奖;荣获辽宁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可自主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参评全国技术能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可以连续参评,但不超过两届。辽宁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获得者不再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省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报批准机关取消称号,收回荣誉证书,追回奖金、奖牌,并取消其之后参评优秀高技能人才资格。
1、在推荐和评选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2、有违法乱纪行为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3、其他有损于荣誉称号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