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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社保体系 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访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教授林闽钢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6日          编辑:省人社厅苏扬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聚焦民生提出新的理论支持和中国方案

  记者:《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提出该论断具有怎样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林闽钢:从历史层面而言,《决定》提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充分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该论断既汲取了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特别是民众对幸福生活不断追求的普遍规律,又从中国国情和发展实际出发,坚持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努力通过发展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成为发展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实现由发展目标向重大任务的转变,实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式现代化与保障和改善民生三者的高度统一,为如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持。

  从现实层面来看,强调发展才是硬道理,通过“发展”这一途径来解决民生问题,是我国多年来保障和改善民生宝贵经验的总结,并审时度势不断把老百姓所期所盼转变为发展动力,推动民生事业向前发展。回顾改革开放至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中国实践告诉我们,发展是改善民生的基础。只有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才能筑牢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四十多年来,我们看到在不同发展阶段老百姓所期所盼也是发展变化的,老百姓在民生领域的新期待就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改革目标和发展动力。

  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扩大内需的前提条件,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一方面,能稳定社会预期,拉动居民消费,释放潜在需求,增强发展动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另一方面,能不断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和全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人力资源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注入持续的发展动能,从而在根本上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良性循环。

  中国丰富的实践充分说明,只有把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普遍规律与本国实际发展相结合,才可能找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正确路径。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促进世界经济和社会建设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

  以社保扩面提质推动落实再分配调节机制

  记者:《决定》提出完善社会保障再分配调节机制。如何理解并落实?

  林闽钢: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的机制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初次分配、再分配甚至三次分配之中。其中,社会保障再分配的调节机制最为明显和重要。在我国,社会保障再分配主要通过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和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与待遇支付机制来实现,聚焦低收入群体的直接帮扶,进而实现不同人群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的调节效应。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再分配调节机制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社会保障再分配效果跟公众的心理预期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我认为,完善社会保障再分配调节机制有两个前提和重点:一是把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通过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实现社会保障的全覆盖,并从制度全覆盖向法定人群全覆盖的方向不断推进。尤其要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确保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二是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在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基础上,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巩固完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值得关注的是,目前除少数省份已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外,大部分省份仍然实行县级管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层级尤为迫切。完善社会保障再分配调节机制主要目标是提高低收入人群的社会保障水平。在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的基础上,把投入增量主要用于低收入人群和农村人口,重点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城乡社会救助的标准,从而扩大社会保障的再分配效应。当然,由于长期的制度惯性,完善社会保障再分配调节机制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结合并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保障再分配调节机制的改革。

  增强制度灵活性和服务便捷性,保障新业态群体

  记者:《决定》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决定》重点关注这几类群体利益的出发点是什么?将如何落实?

  林闽钢:从目前劳动力市场上来看,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不具有明确的劳动关系,这种非正式的就业关系与长期以来劳动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相挂钩的管理方式存在冲突,如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参保时面临身份认定的难题。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就业变动大、工作稳定性低,带来的是收入连续性差、容易出现断缴(保)这一突出问题。加上由于现行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参与是自愿而非强制,因而这部分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如何确保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为了落实这一制度,应从就业发展过程中去解决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一是增加面向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灵活性,增加制度的弹性设计和包容性管理,如降低社保缴费的门槛和基数,设计多档缴费允许他们自己选择和变更。对于失业或收入不稳定的人员,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补缴或续缴社保费,最大程度减少断缴问题的发生。二是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探索以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等途径来加强管理。三是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措施,增加数字化服务方式,提供在线咨询和办理形式等,为他们提供更加个性化、多样性的服务手段。

  打破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为社保和就业带来新便利

  记者:《决定》提出,“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将带来怎样的变化和便利?

  林闽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意味着异地就业的各种群体能突破户籍地限制进行参保,从长远来看,对促进劳动力流动、激发经济活力,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更加现代的社会保障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从当前来看,一方面,有助于拓展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让更多异地就业群体能参加各种基本社会保险,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普惠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有助于推动劳动力在不同区域流动,推进城乡、区域间人力资源畅通有序流动,促进劳动力资源在不同地区间有效配置,实现劳动力随产业走、公共服务随人走。

  这一举措将带来许多便利。首先,流动人口在就业地参保,可享受到与当地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这无疑增强了他们的权益保障。其次,从企业来看,可以更加灵活地招聘所需要员工和各类人才,不再受制于户籍问题。此外,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选择工作地点,实现更好的就业创业。

  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已取消参保户籍限制,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参加养老保险。大部分地区已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医疗保险政策。同时,工伤保险推动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以通过打零工等方式为用人单位提供短期劳动、集中在工程建筑领域的劳动者为重点,创新参保方式,将更多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