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踩坑!这些文件≠劳动合同,当心二倍工资风险
不少企业HR和劳动者都有一个疑问:是不是只有标题写着“劳动合同”的文件,才算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入职Offer、岗位协议、试用期协议等,能否替代劳动合同?实务中很多劳动争议,正是因为双方混淆了各类文书效力引发。下面结合法律规定,进行逐一拆解。
Q: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如何理解法律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对此做了明确的定义: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中提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如果通过微信聊天形式对工资、社保、工作时间等内容进行了确认,但双方并未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对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全面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微信达成的包含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聊天记录,不能视为法律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Q:岗位协议是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岗位协议,名称虽非劳动合同,但协议内容包含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若岗位协议仅约定岗位职责、绩效考核、岗位聘任期限等单项内容,不具备劳动关系核心权利义务条款,性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补充附件,不属于独立的劳动合同。
Q:聘书、入职登记表可以视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吗?
聘书本质是用人单位单方发出的录用意思表示,通常仅载明岗位、报到时间等核心信息,缺乏劳动者的签字合意,也不覆盖劳动合同全部法定必备条款,一般不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但如果聘书载明了工作岗位、聘用期限、报酬等内容,完整涵盖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劳动者签字确认、双方实际按此履行的,可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
入职登记表属于劳动者入职信息登记凭证,核心功能是记录劳动者个人信息、入职审批流程,不包含劳动权利义务的双方完整约定,即便有双方签字,也仅能证明入职事实,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Q:录用通知算劳动合同吗?
录用通知,也就是大家俗称的“Offer”,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单方作出的录用邀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前的缔约环节文件,仅表达用人单位的录用意愿,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全部法定要件,且无劳动者的签字确认,不产生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者签收录用通知仅代表同意入职的意思表示,不等于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入职后用人单位仍需与劳动者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Q:试用期协议算劳动合同吗?
法律上没有单独就试用期签订所谓试用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合同到期,将被认定为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再签订劳动合同将属于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启用试用期解除条款。
Q:劳动合同签成劳务合同,还能视作劳动合同吗?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便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规则处理,可以视作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