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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6日          编辑:         来源:厅劳动关系处

辽人社〔2010〕14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全面推进我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创建活动, 2010-2012年期间,省、市两级要加强指导和督促,以县(区)三方为主体大力推进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规模企业参与率达到50%、70%、90%以上。现将省三方协调委员会制定的《辽宁省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三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市于 5月15日前将本地区创建活动方案报省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 024—22955743,22955745
    Email: Lnrst_Ldgx@163.com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总工会
                                                    省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
 
                                                  二○一○年四月七日
 

辽宁省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工业园区)活动三年实施方案

 

    为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不断拓展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的深度和广度,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创建活动”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全省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完善企业民主管理,推行集体协商,不断提高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政府依法调控的和谐劳动关系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实现“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共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基本内容

    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标准参照《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22号)所规定的评审标准,省、市、县(区)三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别与AAA、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相对应。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企业诚信用工和劳动者诚信务工。企业依法与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在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依法实施集体合同制度。

    (二)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有特殊工时需求及时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需加班时,要依法履行程序,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时间。延时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加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支付加班工资,应有支付加班费记录。

    (三)认真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四)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安全生产的基层组织、基础管理、基本工作扎实。

    (六)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加强职工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和用好培训教育经费。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工种、岗位,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七)落实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依法调处劳动争议,做好涉及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的预警、预报工作,将企业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无职工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

    (八)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制度,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

    (九)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建立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的机制,积极参与“安康杯”竞赛,开展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劳动竞赛和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工会工作达到规范化要求。

    (十)企业精神及企业理念深入人心,得到广大职工的一致认同。健全文体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的职工文体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十一)健全企业后勤生活保障制度,企业后勤服务(包括职工食堂、职工宿舍、职工俱乐部等)比较完善。

    (十二)企业经济效益好,上年度或前12个月缴纳税款额在本地区、本行业排名中游以上。社会责任心强,积极参加慈善活动,回报社会。

    各地可根据以上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对“创建活动”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制定本地“创建活动”方案,制定可操作的考核评价办法。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非法使用童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三、工作步骤

    2010—2012年三年期间,每年年初各级政府要签订“创建活动”责任状,2010年全省参加“创建活动”的规模以上企业原则上不少于50%,达标率不少于参与企业的一半以上,每年参与率的增幅要达到20个百分点左右,力争2012年“创建活动”参与率达到90%以上,有一半以上的企业达到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范围,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分为三个等级标准,被授予荣誉称号满一年的方可参加上一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评选。省级评选表彰两年进行一次,市级、县(区)级评选表彰时间由各市自定。

    “创建活动”工作步骤如下:

    (一)组织发动阶段(4月至6月底)。各市要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广泛发动和动员企业参与“创建活动”。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使广大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督促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创建活动”的工作要求,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问题,把“创建活动”作为企业诚信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载体。

    (二)自评申报阶段(7月至9月底)。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各项保障职工权益的措施,对照考核评价标准先进行自查自评。企业自评由企业、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2/3)。自评结果应按照厂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或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后,填写申报表,向当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三)检查审核阶段(10月至11月中旬)。各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人员组成检查组,以书面检查和实地评估相结合,对申报的企业进行检查评估。

    (四)公示阶段(11月中旬至12月底)。对审核后经各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评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有群众举报的企业,要逐一检查核实。

    (五)通报命名阶段(次年1月至3月)。“创建活动”结果由各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召开大会进行总结表彰。

    四激励政策

    (一)凡获得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荣誉称号的企业单位,第二年免除劳动保障年检和日常巡查。

    (二)获得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荣誉称号的国有企业单位,将此列为确定提高经营者年薪系数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未获得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荣誉称号的企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资格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优秀企业家的评选。

    (四)对获得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做出贡献的人员,在评选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优秀企业家时可优先予以考虑;对于做出杰出贡献者,可以直接授予省“五一”劳动奖章。

    (五)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如发生一票否决的情况,由原授予单位(组织)取消其称号,并在政务网等媒体上进行公布。将其纳入政府诚信体系,及时记录备案。

    五、工作要求

    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是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要载体。各市要将此项工作列为政府重要日程,各级领导要亲自挂帅,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创建活动”全面展开,力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许卫国担任省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市级分管领导亲抓此事,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争取更多部门的参与和配合,在不断提高“创建活动”质量的同时,把“创建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二)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创建活动”要公正合法,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工会法》要求,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企业劳动关系、职工生活保障的现状,使“创建活动”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氛围,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的积极性,组织企业尤其是各类非公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踊跃参加“创建活动”。要从企业类型和企业规模的实际出发,逐步扩大企业参与的范围,完善“创建活动”内容。

    (三)强化监管,督促整改。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创建活动”中发现的突出及共性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对有法不依、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严肃查处,责令整改。

    (四)完善机制,注重实效。要把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贯穿于“创建活动”全过程,通过鼓励先进、督促后进,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和企业健康发展。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创建活动”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创建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各市、县(区)要注重“创建活动”的实际效果,把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贯穿于“创建活动”的全过程;通过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建立起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的长效机制,形成劳企双赢的良好局面。

附件:辽宁省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辽宁省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工业园区)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许卫国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崔龙洙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正厅级)

            于宝国 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正厅级)

              琳 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办公室主任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佟宝凤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单位抽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