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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0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6日          编辑:省人社厅林楠         来源: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处

辽人社[2010]158号

各市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外办、省直有关部门:

    《辽宁省2010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已经国家外专局批准,共107项2210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确保2010年出国(境)培训项目顺利实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精神,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境)培训计划实施工作,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不得违反规定组织双跨类出国(境)培训团组,坚决制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二、认真执行出国(境)培训相关财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出国(境)经费实行先行审核,并以审核后的经费额度做为培训团组培训经费的控制数;加强因公出国(境)机票管理,推行国际机票定点采购制度;组团通知中须注明国家专项经费的资助比例,需收费的项目要明确列出收取的费用金额、开户行、户名及账号等内容;项目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预算执行,专款专用;培训结束后要及时按照各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核销出国经费。

    三、严格按照审批类和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程序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或审核手续。凡避开审批、审核程序的出国(境)培训团组一律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对未列入计划的出国(境)培训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或审核执行。项目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国别和国(境)外培训机构执行项目,不得随意改变。

    (二)凡与培训内容无直接关系、工作经验不满3年或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上(副厅级领导干部可放宽至55周岁)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派出。

    (三)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应与国(境)外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

    (四)在报请审批、审核项目时,须提交邀请信和境外日程的原件及翻译件,部分公务活动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境外确认函件。

    (五)培训任务须在1个国家或地区的1-3个城市完成,课堂教学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

    (六)出国(境)培训团组要按照批准的日程安排培训与活动,不得绕道或经停第三国或地区,不得变更培训内容及路线。凡发现实际日程与报批日程不符的,将追究团长和组团单位的责任。

    (七)2010年出国(境)培训项目应在11月底前成行,所有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应于12月25日前回国。

    五、团组回国后10天内,要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总结报告及照片等材料(文字与电子版本各一份),对于成果显著的项目,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示范推广。

    六、各市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外事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全省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顺利、有序地实施。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引智项目处 李卓

    电话:024-22959189  传真:024-22829820

    E-mail:clarkli1974@126.com

 
 附件:辽宁省 2010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附件内容:
计划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