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技学校(机械类通用工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试行)》的通知
劳办培字<19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教育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适应技工教育事业发展建设的需要,经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意,现将《技工学校(机械类通用工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试行)》印发给你们。有试行中,有何意见,请随时函告,供修订时参考。
其他类技工学校可参照此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执行。
本规划指标由劳动部培训司负责管理和具体解释工作。
附:技工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说明
技工学校(机械类通用工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单位:建筑面积平方米
学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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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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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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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工厂实验室及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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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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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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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宿舍和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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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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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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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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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及附属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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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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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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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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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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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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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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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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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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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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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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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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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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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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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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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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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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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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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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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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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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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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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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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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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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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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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非机械类的学校除实习工厂、实验室及附属用房可根据工种(专业)
特点适当调整外,其它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按此执行。
2、中、小企业办的技工学校,凡教职工宿舍和住宅由企业统建的,其教职工宿舍和住宅的标准可参照执行。
附:
技工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说明
一、学校规模:系指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规模人数。
二、教室:包括普通教育、合班教室、设计制图教室、电教工作用房等。
K=0.65(K为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
各类教室的建筑面积指标:
1、普通教室:供讲课、辅导、习题课、学生自习和分班活动使用。每班(下厂实习的除外)均设一个固定的普通教室,每座使用面积1.39平方米;
2、合班教室:供两个班上课用,每座使用面积1.29平方米;
3、设计制图教室:供制图课、设计课使用,每座使用面积2.57平方米;
4、电教工作用房:一般指放置教学用幻灯片室、录音室、复制室、储存室等。
三、图书馆:包括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杂志报刊阅览室、书库、办公用房(包括编目、整理、装订等)、图书目录厅、出纳用房等。
1、阅览室只供师生借阅参考书、报刊等使用,不设供学生自习的座位。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按学生人数16%设置,每座占使用面积1.5平方米;教师阅览室的座位数按教职工总数16%设置,每座占使用面积3.2平方米;图书馆办公用房按办公人数每人占使用面积7.00平方米;计算。
2、书库面积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藏书350册计算。 (书库K=0.90,其余K=0.70)
四、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
包括普通课、基础课和专业课所需的教学实验室、实习工厂和附属用房(如准备室、仪器室、模型室、陈列室等),不包括生产性工厂以及野外实习基地用房等。
五、教师办公用房:教研组办公用房,供备课、休息和集体活动用。每位教师设一办公桌位,使用面积4.00平方米。(K=0.65)
六、行政用房:包括学校各级干部和职工的办公用房,以及会议室、档案室、收发室、复印室、电话机房、广播室、党团办公室、传达室等。
标准:一般干部每人办公使用面积4.00平方米; 校级及科级干部可适当增加。其它各种用房按实际需要安排。 (K=0.65)
七、教职工宿舍及住宅:包括学校及附属单位在编人员所需的单身教职工宿舍及带眷教职工住宅。
1、住房人数及户数
⑴单身宿舍按教职工总人数的20%安排。
⑵带眷教职工住宅的户数按教职工总人数的40%设置。
2、居住标准:
⑴单身宿舍的居住标准:一般不低于每人6.00平方米。
⑵带眷教职工住宅的居住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83)193 号《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标(1984)774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193号文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执行。(单身宿舍K=0.65 带眷住宅K=0.53)
八、学生宿舍:包括学生居室、盥洗室、厕所等。
居住标准:学生居室设双层床,每个学生居住面积3.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平方米。
九、教只工食堂:包括餐厅、厨房、主副食库房、食堂管理用房等,以解决单身教职工、部分带眷教职工以及内外宾临时用膳的需要。入伙人数按全体教职工的80%计算,餐厅座位按入伙数的60%设置,每个座位占使用面积0.94平方米。(K=0.85)
十、学生食堂:包括餐厅、厨房、主副食库房、食堂管理用房等,按学生人数的80-100%计算,每个座位占使用面积0.74平方米2。(K=0.85)
十一、福利及附属用房: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学生浴室、教职工浴室、总务仓库、商店、综合修理部、汽车库、茶炉房、理发室、变电所、花房、招待所、印刷室、室外厕所等。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