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设立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30日 编辑: 来源:职业能力建设处
办事依据:
1、《劳动法》第68条、第69条
2、《职业教育法》第20条
3、《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27条
工作程序:
1、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布局招标;
2、申请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书面申请;
3、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决定受理后,成立评估小组实地审查,
写出评估意见;
4、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向省劳动保障部门行文申报;
5、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复, 颁发鉴定许可证、鉴定所牌匾。
工作时限: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