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技工学校招生管理办法
辽劳社发[2002]17号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招生工作,促进高级职业培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和技工学校开办的高级技工班。
第三条 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和高级技工班是我省承担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其招生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四条 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和高级技工班招生应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面向社会,多种形式、常年招生。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招生时间、数量。经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学校可以跨市招生。
第五条 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和高级技工班招生由学校提出招生计划,报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学校可以实行考试入学,由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命题;也可以向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实行免试登记入学。
第六条 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和高级技工班招生范围是具有中级技术水平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和从业人员。
第七条 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和高级技工班必须在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将录取新生名单报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注册并办理录取手续。同时,按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报名考务费和录取费标准向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交纳报名考务费和录取费。
第八条 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和高级技工班学制为2至3年。也可以实行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学生学习期满或修完规定学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依据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招生注册表统一核发经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验印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第九条 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和高级技工班毕业生,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