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技术学校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辽劳字[1997]35号
各市劳动局、教育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和《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办法》中有关规定,决定在我省技术学校、职业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下同)、中等专业学校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统称职业技术学校)的毕(结)业生中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一、我省境内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毕(结)业生,其所学专业(工种)属技术工种的,要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实行“两种证书制度”,即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其中,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的毕(结)业生必须逐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校毕(结)业生可自愿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二、鉴定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技工学校的鉴定(考核)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学校的鉴定(考核)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属行业特有工种的毕(结)业生的鉴定(考核)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进行。面向全省(全国)招生的省(中)直属学校、部队学校的毕(结)业生参加省或由省委托学校所在市组织的鉴定(考核)。其他各类学校的毕(结)业生鉴定(考核)工作由各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未成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由工人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鉴定(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经评估合格,达到国家规定学制的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的毕(结)业生,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鉴定(考核),未达到国家规定学制的,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鉴定(考核)。
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校的毕(结)业生,属于技术工种的,可申报相应技术等级鉴定(考核)。
四、鉴定的申报工作。省、市职业技术学校主管部门同劳动行政部门共同商定本地区职业技术学校毕(结)业生鉴定工作年度计划。各学校应按照劳动部门规定和要求在鉴定(考核)前统一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参加鉴定(考核)的毕(结)业生名单及有关资料,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其所属的鉴定中心统一安排和指导有关鉴定(考核)机构实施鉴定(考核)工作。
五、上述毕(结)业生实行鉴定(考核)的工种中,凡已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由鉴定所(站)进行鉴定;未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行业(专业)工人考核机构进行考核。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也可利用有条件的学校作为实施鉴定(考核)的场地。
六、鉴定(考核)工作依据新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进行。鉴定内容包括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两项。
七、经鉴定合格的毕(结)业生,按证书核发权限,由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发《技术等级证书》,作为求职就业、从事相应职业(工种)与境外就业办理技术等级公证的有效证件。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