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特困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兜底报销的建议(0069号建议)办理复文摘要
加强对特困家庭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是各级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的民生工程。1999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全民医保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取得跨越式发展,相继于2003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全面纳入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实现了城乡居民的全覆盖。不仅包括少年儿童、在校学生、未参保老年居民及其他未从业人员等,而且对于困难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缴费,实现了政府全额补助的政策。2015年困难家庭缴费资助额度为每人480元,全省城镇居民医保参保738万人中有103.8万人是各类困难居民,抚顺市有14.9万困难居民参保,占城镇居民所有参保人的4成,各级财政为这部分人员参保提供了大量的资金。
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一些患有重特大疾病的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仍然很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还现实存在。为解决此问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在重大疾病报销额度和报销水平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沈阳、大连两市最高支付限额达到45万元以上,全省其他地区最高报销额度分布在22万至33万之间。抚顺市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6万的基础上,再报销25万元,合计达到31万元。住院报销比例方面,在市内报销90%,转外就医的在职职工报销70%,退休职工报销80%。门诊特病方面,需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结算的5万元以下的费用(含5万元)按75%支付;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费用按65%支付。其中,透析患者按85%支付,移植患者按75%支付。因此,除特殊情况、特殊病种外,基本能够保障参保人在一年内的重大疾病保障。
为减轻未就业的城乡居民包括困难家庭的大病医疗负担,于2014年启动实施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这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个人的医疗经济负担超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医疗支出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功能拓展和绩效放大,是构建维护社会稳定、“保基本、兜底线”的重要托底制度。该项制度具有“三不两引一提升”六大特点。“三不”是指,参保个人不需额外缴费、待遇支付不受病种限制、支付水平不设最高赔付限额,“两引”是指,承办模式引入商业保险公司、结算方式引入一站式服务,“一提升”是指,待遇水平较原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进一步提升。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不因病种设限,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全部医疗费用均属大病保险支付范畴。享受我省大病保险的参保居民在一年内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线后,便可进入大病保险报销。我省各统筹地区考虑到医保基金运行实际及参保人员的构成情况,大病起付线为一般设定为本市上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目前各市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设定在1—1.8万元左右。采取分段报销的方式,即自负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平均报销比例在50%—75%之间。全省各统筹地区均不设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突破了一直以来医疗保险均设最高支付限额的惯例。我省大部分地区大病保险为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提供了“一站式”网上即时结算服务,不需由患者垫付相应的大病医疗费用。2014年支付居民大病保险资金1.4亿元左右。2015年,我厅将对因病致贫的肿瘤患者的医疗负担进行研究,在对全省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肿瘤治疗药物的医保支付价格出台相关政策,并按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择机启动医保患者使用的肿瘤治疗靶向药物的价格谈判等工作,以进一步缓解大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
同时为农村居民建立了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险制度。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973万人,基本实现了全省全覆盖。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农民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即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50%的政策,且不设封顶线。现已纳入其保障范围的疾病达到22种,报销比例统一为70%以上,提高了各病种医疗费用限额标准。2014年,全省共救治农村大病患者18.62万人次,新农合补偿支出8.03亿元,分别比2013年增长44%、25%,患者实际住院补偿比例提高了11.7个百分点,受到了广大农民的热烈欢迎。
虽然我省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于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挥了较大作用,对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对于这项崭新的大病保障模式,制度建设依然任重道远,今后要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切实增强基金的保障能力。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预测,适时调整保障政策和待遇水平,确保基金运行安全。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适度降低享受待遇门槛,确保更多百姓从中受益。同时需要进一步发挥医疗救助的积极作用。去年,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36号)规定,对各类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并在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再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或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
今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5部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对做好医疗救助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文件提出既要托住底线,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对于衔接问题,明确提出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方面,将采取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参合、规范门诊救助、完善住院救助五项措施,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等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救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