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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发放和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建议(0047号建议)办理复文摘要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2日          编辑:省人社厅刘健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农业事业单位中部分职工的切身利益,我们十分重视,在答复您上一年度的建议时,我们就向国家人社部进行了专项汇报,建议国家考虑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中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在调整有关政策时一并给予考虑。这一年间,我们一直关注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下简称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政策的调整进展情况,今年收到您的建议后,我们再次与国家人社部沟通,得到的信息是,人社部、财政部已经提出了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标准的意见,正在上报国务院,待国务院批准后下发各地执行。

  就原农业事业单位现已参公的单位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人员能否继续发放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人社部明确答复,参公单位执行的是机关工资制度,不能享受事业单位的相关待遇。

  另外,对于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人员,离岗时可否给予经济补偿和一次性医疗补偿问题,目前国家尚无这方面的政策规定,我们将把您的建议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当前的政策是,事业单位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人员身体受到伤害后,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经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