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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作信息2022年第24期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6日          编辑:         来源:厅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

  全省2022年上半年劳动人事争议

  调解仲裁分析报告

  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总体情况

  2022年1-6月,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6493件,涉及劳动者18240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98件,涉及劳动者2526人。当期审结案件13891件,当期结案率79.19%,涉案金额37362万元。全省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受理争议案件5828件,调解结案5526件,涉案金额6978万元。

  二、劳动人事争议形势分析

  (一)受疫情影响部分地区案件量下降,但案件总量仍呈上升趋势。2022年上半年仲裁机构立案受理争议案件16493件,各类调解组织受理争议案件5828件,由于3、4月份沈阳、大连、丹东、营口等部分地区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案件量略有下降,但全省案件总量仍呈上升趋势,较去年同期增长8%,较前年同期增长22.8%,见表2.1。各类型争议案件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其中涉农民工争议案件、劳务派遣案件分别上升52%、50%,上升幅度较大。一是受经济下行趋势影响,争议案件多发频发。今年上半年我省突发疫情,企业经营困难的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私营企业抵御风险能力较低,在企业管理、资金储备、补充保障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关闭、停产引发劳动争议纠纷。二是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转移压力容易形成风险隐患。经调查核实,一些企业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除通过增加劳动强度、拖欠工资、减少人员降低成本外,也会选择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将用工风险转嫁至劳务派遣公司,导致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成本增加、难以为继。

  (二)从用工主体上看,私营企业仍为争议多发主体,机关单位争议案件有上升趋势。根据数据显示,90.4%的劳动争议发生在私营企业,见图2.1,主要集中在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企业,以餐饮服务、国际贸易、物业等行业企业为主。除港澳台及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争议案件略有下降外,其余用工主体争议案件均有所上升,其中机关类用工主体争议案件较去年同期上升318%。经排查,为增加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力量,大量招用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网格员、公益岗等,近期关于要求取暖费补贴、防疫岗位补贴的争议案件逐渐增多。

  (三)从争议类型上看,经济类案件总量较大,社会保险案件量略有上升。劳动报酬类争议占立案受理案件总量的53.53%,解除劳动关系类争议占立案受理案件总量的16.5%,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经济类争议仍占争议案件总量的绝大部分,见图2.2。确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案件占案件总量的23.59%,占比较去年同期上升近4个百分点,案件量分别上升28%和24%,社会保险案件中,工伤保险案件量增幅较大,较去年同期上升658%。近年来通过确认劳动关系补缴养老保险的纠纷逐渐增多,受政策影响,一是不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二是补缴养老保险需要审计、法院、仲裁、监察出具法律文书,因此很多当事人通过寻求仲裁途径补缴养老保险。私营企业存在欠缴工伤保险问题。工伤保险类案件多发生在私营企业,主要诉求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伙食补助等因欠缴保险产生的争议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单位需支付的工伤待遇问题。

  (四)从处理方式上看,调解结案仍为最佳“选择”。仲裁机构当期审结案件13891件,调解结案7645件,裁决结案5936件,见图2.3,其中终局裁决案件2251件,,仲裁调解结案案件同比上升16.6%,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争议案件5536件,同比上升15.3%,调解成功率达到66.81%,终结率达到71.24%,两率均高于人社部2022年工作目标要求。一是调解工作发挥实效。自开展打造“金牌调解组织”活动以来,各类调解组织建设得到加强,调解工作越来越规范,调解作用有效发挥,同时加大对12家重点选树培育调解组织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二是劳动者维权诉求的增加提高了调解成功率。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仲裁请求事项从此前的1-3项普遍增加到现在的6-7项,多者达到10余项,既是对调解工作的挑战同时也增加了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在较短的时间里通过调解实现利益预期,降低了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达到用工双方“双赢”效果。

  (五)不予受理案件量持续下降,管辖权调整初显成效。上半年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案件共计5509件,比去年同期下降5个百分点,不予受理案件量连续三年逐年下降,较2019年最高点下降近53个百分点,见表2.2。近年来,我省一直加大力度整治不予受理案件量过高问题,先后通过加大办案指导力度、规范不予受理行为、增加办案力量、畅通诉求反映渠道等方法降低不予受理案件量。今年4月,我省出台《关于调整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辽人社〔2022〕14号),对全省三级仲裁委员会管辖权进行调整,依法规范各级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管辖权的明晰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缓解市、县两级争议案件量不平衡的矛盾,降低不予受理案件量,提升调解仲裁工作法治化水平。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调解仲裁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矛盾多元处理机制有关工作要求,发挥调解化解纠纷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依法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效防范及应对劳动关系风险隐患,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下一步工作安排如下:一是坚持分析研判,做好劳动人事矛盾纠纷风险防范工作。继续月监测、季研判,与争议处理形势分析、劳动关系形势研判相结合,深入排查化解风险隐患,对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农民工欠薪案件及涉疫情案件、社会保险、劳务派遣案件建立预警机制,及时高效处置突发、重大集体争议案件。二是加强办案指导,开展仲裁业务培训,贯彻落实管辖权调整有关规定。对各级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深入解读管辖权调整有关规定,进一步理清办案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确保争议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公正处理。三是做实基层调解组织,发挥调解预防作用,将争议纠纷化解在早在小。深入开展打造“金牌调解组织”活动,完善调解组织网络,发挥国家级省级金牌调解组织典型引领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四是开展仲裁调研工作,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针对上半年调解仲裁统计分析反映的问题赴各市调研,深入了解问题原因,提出化解意见及建议,指导各市开展仲裁练兵比武及“仲裁月开放活动”,不断提升调解仲裁队伍的素质能力,发挥调解仲裁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