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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程”的建议(0111号建议)办理复文摘要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2日          编辑:省人社厅刘健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关于做好顶层设计工作

  (一)研究制定辽宁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要求,目前我省正在研究制定《辽宁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了相关工作措施,包括积极构建众创空间、提升创新创业孵化机构的服务功能、支持高校毕业生、企业离岗人员、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创办创新型企业、强化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完善创新创业的服务模式、建立创新创业投融资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力度等。各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加快构建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孵化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广大劳动者的创造活力,打造我省经济发展新引擎。

  (二)认真做好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的制定工作。近日,国家将制定出台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我省将按照国务院和人社部总体部署,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研究制定我省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把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三)制定和实施《辽宁省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实施方案》。2012年,我省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2号)。该实施方案明确了创业援助的主要措施,包括税费减免政策援助、创业资金援助、创业场地援助、创业能力提升援助和创业项目援助。提出了具体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并对各有关部门提出了工作要求。各地也纷纷出台了本地区全民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关于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一)开展系列创业宣传活动。各地普遍举办了创业大讲堂、创业明星演讲、创业成果展等活动,广泛宣传创业思想,培育创业意识,倡导创业文化,宣传创业典型,积极推进全民创业。2014年,全省开展各类创业活动1206次,参与人数达42万人次。在全省上下营造了浓厚的创业氛围。

  (二)深入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和创业型县区活动。2009年,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创建创业型城市活动。其中,沈阳、大连、鞍山市已成为首批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试点市。2010年,我省又开展了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活动。确定锦州、阜新、辽阳、盘锦市为首批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试点市。2012年,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创建省级创业型县区活动。确定沈阳市沈河区等22个县(区、市)为首批省级创业型县区创建试点县区。2012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表扬全国创业先进城市的通报》(国发〔201227号),对我省的沈阳、大连、鞍山市予以通报表扬。同年,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扬省级创业型城市的通报》(辽政发〔201244号),对在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过程中业绩突出的锦州、阜新、辽阳、盘锦市予以通报表扬。今年6月,我厅将对22个首批省级创业型县区创建工作进行终期评估,并于下半年开展第二批创业型县区创建活动。上述创建活动的开展,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三)开展系列创新创业大赛。一是2013年起,与省科技厅等部门举办了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辽宁赛区赛事,参赛企业和团队两年累计达500余家。二是积极组织参加2015年“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并认真做好辽宁赛区等相关工作。三是今年上半年与省教育厅等部门举办了辽宁省第三届大学生创业大赛。四是与团省委举办了2015年辽宁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目前,各项赛事正在有序进行。上述活动增强了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激发了大学生的创业活力,提升了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营造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关于创建自由宽松的市场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2008年,省政府出台的辽政办发〔200883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即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性条件。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创业主体进入。几年来,省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了准入门槛,促进了各类创业主体创业。

  (二)深化改革,鼓励创业。2013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启动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简化住所登记条件、“三证合一”等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政策,促进各类劳动者创业。去年全省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37.9万户,同比增长19%;总量达241.8万户,同比增长8.13%;各类主体注册资本(金)39942亿元,同比增长19.78%。一是启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推出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等六项改革举措,并于201411日启动实施。二是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全省办理以住宅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市场主体3.8万户,办理提供除房屋产权证明外其他证明文件登记的6.1万户,办理“一址多照” 938户。三是有序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取消省级以下19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去年登记涉及改为后置审批的市场主体8494户。四是取消企业年检,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建成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5万户企业自主公示即时信息11.2万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达666万次; 18.8万户个体工商户报送了年度报告。五是先行启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先行发布《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一照三号”登记模式,登记平均用时5天,简化了程序,缩短了时限。六是暂停收取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费等所有与登记管理有关的行政收费,平均每年免征上述费用7千余万元。

  (三)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一是大力削减行政审批等事项,充分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2014年,省政府分两批取消调整了的78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超额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再取消和下放300项以上”的任务。全省14个市共取消行政职权1200余项,下放县(市、区)行政职权2100项,调整合并行政职权近500项。放权主要集中在建设投资、生产经营及民生等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密切的重点领域,对进一步激发全省投资创新创业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编制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全面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我办会同省政府法制办,按照“全面清权、简政放权、依法确权、规范行权、公开晒权”原则,对省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逐项审核,经过三轮审核,将499项行政审批事项列入《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2014年版)》。同时,印发了《公开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禁止各部门在《清单》外实施行政审批和变相审批,并要求各部门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三是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为突破口,大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解决行政审批环节多、流程繁琐、工作效率低等问题,2015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作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该指导意见绘制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图》,优化了审批流程,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五个阶段,按阶段制定审批规范,优化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运行机制,对于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改为并联审批,严禁擅自增设审批条件,取消没有依据的审查内容和不必要的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原则上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

  四、关于培育企业家创新精神

  (一)为创业者提供法律保障。我省于2012年出台的《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确定劳动者创业的扶持重点,改善创业环境,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劳动者创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广泛宣传创业致富榜样。201311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中央电视台第七频道《致富经》栏目组合作,由中央电视台第七频道录制的《创业中国·辽宁人物》10集节目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来自全省各地的10位创业致富榜样向全国观众展示了他们的创业理念、创业经历和创业经验,展现了我省创业文化,宣传了我省创业精神和创业政策,树立了创业企业家的良好形象,受到了全省乃至全国观众和网友的热切关注,营造了良好的创业舆论氛围。

  (三)举办创业峰会。20131122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中央电视台《致富经》栏目组联合举办的创业致富榜样评选推介活动—“榜样到身边—走进辽宁”创业峰会在辽宁友谊宾馆举行。5位创业致富榜样与来自全省各地的400余名企业家、创业者展开现场互动交流,通过创业榜样的示范作用和经验交流,激发了全体创业者的创业激情和活力。

  五、关于进一步拓宽就业领域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2014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27号)。该通知规定:“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个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每人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上述政策措施,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二)支持科研人员创办中小微企业。2012年,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支持鼓励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意见》。截至2014年底,共支持创办企业49家,支持经费1160万元。2015年将继续支持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20家以上。

  (三)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税收优惠。20147月,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4359号)。根据该通知规定,我省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减轻了创业者负担,促进了劳动者自主创业。

  (四)扶持失地失海农民就业创业。为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规定:“对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组织参加就业前培训,增强就业能力。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应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等服务”。《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2号)规定:“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将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失地失海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上述规定,促进了失地失海农民就业创业。

  六、关于为创新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一)强化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目前,我省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辽宁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内容之一就是强化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即建立全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面向众创空间和创业企业开放,做到资源共享。依托高校院所建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为大众创新创业提供开放共享的科技资源。

  (二)建立电子信息管理体系,打造电子商务营销网络。一是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实现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大力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提高企业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和规范化水平。二是利用互联网资源,扶持建立线上线下立体网络销售系统,促进企业生产和销售,形成销售渠道多元化、全球化网络系统。

  (三)推广创业模拟实训服务平台。2014年,在省就业网建立了省级创业模拟实训服务平台。该平台以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为基础,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为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创业者提供一站式创业公共服务。着力增强创业人员的创业能力。

  (四)完善创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搭建省级创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准确反映全省创业管理工作的基础数据中心,形成信息共享、功能完善、服务规范、管理高效的创业服务体系。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动态管理,提高全省创业服务水平,实现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及时有效地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准确、动态的数据统计、分析及对策建议。

  七、关于以“放水养鱼”的方式为创业者减负

  (一)加大科技投入,扶持创新创业。一是设立省本级创新专项资金。2003年以来,累计投入省本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近5亿元,惠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2000余家。二是争取国家创新基金。截止2014年底,我省共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支持各类项目1692项,资助金额10.8亿元。三是实施“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2013年启动实施了“辽宁省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计划5年时间,重点推动总计1000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搭建创业孵化服务平台。为解决各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经费不足问题,201010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开展创业孵化基地省级专项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人社[2010]397号)。目前,共为13个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每年80万元的专项补贴资金,已累计提供4560万元专项补贴资金。为创业企业提供了减免场租及水电费,免费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扶持、人事代理等“一条龙”服务。截止到2014年底,全省已建立各级创业孵化基地186个,入驻企业3000余户,带动就业6万余人。建成孵化器73个,在孵企业近4000户。建立102个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孵化)基地,累计培训50余万人,已成功孵化中小微企业约5万户,吸纳就业30万人。

  (三)开展创业基地“无费区”试点。将“无费区”试点向全省推广,省直和每市选择一个创业基地进行创业无费区试点。加大对创业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省市相关财政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创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给予支持。

  (四)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2013年以来,我省取消、减征、缓征了40多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2015年初,又取消了征地管理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对小微企业又免征了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小微企业减负。

  (五)对小微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为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省政府于2012年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9号)。该文件规定:“鼓励小微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小微型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上述政策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相关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