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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标准的建议(0049号建议)办理复文摘要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2日          编辑:省人社厅刘健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国家和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基层公务员的待遇问题。今年,国家出台《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号),对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进行了部署,通过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解决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受机构规格等因素限制,职务晋升空间小、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充分发挥级别的激励作用,届时县以下公务员的待遇将有一定改善。我省积极贯彻国家政策,制定了《关于辽宁省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方案》(辽委办发[2015]19号),将于近期下发到各市县组织落实,预计7月份可以完成职级工资兑现。此外,在市级机关公务员中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工作,目前正在紧锣密鼓的研究中。

  二、关于大企业老县团级干部退休工资待遇低问题。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改革完善,逐步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建立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参保企业职工退休时,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其基本养老金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人缴费年限及缴费工资水平等情况计发。同时,国家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1995年以来,多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并向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特别是2005年以来,国家连续10年较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断完善向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的政策,指导各地逐步建立向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的机制。经过连续调整和倾斜,高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我省历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规定,无论是调整范围和方法,还是政策倾斜方向,均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的,每年都需要报请国家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无权自行确定。由于国家目前尚未出台对企业老县团级干部这部分群体的特殊倾斜政策,我省也不宜出台对这部分群体的倾斜政策。因此,我省是严格按照国家调待政策执行的。

  我们将按照国务院部署,继续采取措施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一是逐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并适当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二是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继续向退休早的高龄退休人员倾斜;三是我们就您反映的企业老县团级干部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结合您的建议形成调研报告,一并向国家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