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程序
根据劳社部函[2003]35号通知精神,制定审核程序如下:
一、审核范围
审核的限定范围是: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下达的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省劳动保障厅破产办负责审核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企业及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安置方案。
二、审核内容
(一)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
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交社会职能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
2、离退休人员人数;
3、抚恤人员人数;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
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
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
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4、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5、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人数;
6、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数等。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1、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办法;
2、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费用;
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项目);
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
5、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1、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2、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原因;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及解决办法等。
(五)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保障计划
1、1—6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
2、7—10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
3、抚恤人员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六)职工相关权益保障计划
1、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及解决办法;
2、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情况及解决办法;
3、企业拖欠职工基本养老金情况及解决办法;
4、企业拖欠职工医药费情况及解决办法;
5、企业拖欠工伤职工、抚恤人员待遇情况等。
(七)企业破产执行政策依据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
三、签署意见
审核后,应填写《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并签署是否同意进入破产程序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