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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5年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5日          编辑:         来源: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处

辽人社发【2015】11号

各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外办,省直有关部门: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委外事领导小组批准,现将辽宁省2015年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因公出国管理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确定的项目名称、组团单位、团组人数、培训天数、拟前往国家或地区、境外培训机构等内容,未经省外专局和国家外专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二)严禁组织计划外团组,不得组织考察性、无实质内容或营利性质培训团组,坚决制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三)认真执行出国(境)培训相关财务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在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控制额度内统筹安排出国(境)培训团组。

    (四)严格控制党政干部培训团组。党政干部出国(境)培训,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境外培训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13]13号)的有关要求进行,省委组织部负责调训省委管理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省直部门负责调训本部门、本系统干部。

    二、项目报批程序

    (一)国家外专局资助的项目:组团单位须先经省外办报省政府审批,再经省外专局上报国家外专局审批。

    (二)其它项目:组团单位须先经省外专局初审同意、国家外专局审核批准后,再经省外办上报省政府审批。

    三、项目执行要求

    (一)坚持因事定人。参加培训人员所从事的工作须与培训主题密切相关,参团人员年龄距退休不少于5年,不超过55周岁。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行程执行公务。各单位不得在所前往国家(地区)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期间安排境外培训,不得绕道或经停第三国或地区,不得变更培训内容及路线。培训地点不得超过2个城市,必须安排3个城市培训的需报国家外专局审批。

    (三)做好团组行前预培训。培训团组派出前,组团单位应与省外专局共同组织预培训,对团组成员进行外事纪律、培训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落实团长负责制,确保团组境外安全。未经省外专局预培训直接赴境外培训,发现问题的将追究组团单位责任。

    (四)按时上报培训成果。组团单位应在团组回国后10日内,向省外专局报送培训总结报告(文字与电子版本各一份)和成果照片、团组境外培训情况反馈表和境外培训机构评估表等材料。

    四、其它要求

    (一)项目执行审批审核材料受理截止日期:2015年11月30日。

    (二)所有短期培训团组应于12月25日前完成培训任务并回国,国家外专局资助的团组须于12月25日前核销资助经费。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引智项目处 李卓

    电 话:024-22911493 传 真:024-22829820

    E-mailclarkli1974@126.com

附件:辽宁省2015年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外事办公室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