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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1日          编辑:         来源: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处

辽人社发[2014]22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专项经费管理,特制定《辽宁省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5日

 

 

 

辽宁省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专项经费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向列入年度引进国外人才项目计划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开展聘请国外人才工作所提供的政策性资金资助。

    第三条 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类别分为常规项目、重点项目、高端外国专家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

    第四条 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性质和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常规项目资助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

    (一)国际旅费指专家从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经济舱国际机票的金额低于资助标准时,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如外方提供国际机票,则不再资助国际旅费。资助标准上限为每人次1.5万元。

    (二)专家零用费指资助不支付工薪报酬的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用于个人的费用补贴。按专家在华工作实际天数计算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次每天200-300元,最多资助30天,资助标准上限为每人次0.9万元。

    (三)专家生活费是指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市内交通费和翻译费等。按专家在华工作实际天数计算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次每天600元,最多资助30天,资助标准上限为每人次1.8万元。

    (四)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专家从出(入)境口岸至工作城市的中国境内交通费用,包括专家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汽车或租车等往返费用。资助标准上限为每人次0.3万元。

    (五)每位专家一次来华,资助时间不超过30天,经费最高资助标准不超过4.5万元人民币(含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超出资助标准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支付。

    第六条 重点项目资助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工薪(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

    (一)重点项目聘请外国专家的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和城市间交通费按常规项目标准资助。

    (二)重点项目专家工薪按项目单位与外方签订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工薪或报酬的30%-50%标准资助,最高不超过60%。资助专家工薪,则不资助专家零用费。

    第七条 高端外国专家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资助范围和标准参照重点项目资助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八条 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聘请外国专家费用参照常规项目资助范围和标准资助,另可支付国外新品种引进、扩繁、试验转化、技术培训、国内种(苗)调配费用。

第三章 经费预算和执行

    第九条 各市外国专家局和省直有关单位按规定组织申报下一年度引进国外人才项目和经费预算。省外国专家局汇总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第十条 省外国专家局将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复的年度引进国外人才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下达各市外国专家局和省直有关单位,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各市外国专家局、省直有关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上一季度项目执行进展及专家到职情况。重点项目、专项项目和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单位应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专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当年获批的引进国外人才项目计划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执行完毕。未执行且下一年仍需执行的引进国外人才项目,须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省外国专家局原则上每年只受理一次引进国外人才项目和经费申请,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补充的,须在每年8月15日以前按规定程序报省外国专家局。

第四章 经费的拨付和核算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资助以引进国外人才项目实施完毕为依据,并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资助经费。项目不执行或未执行完不予资助。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资助采取项目单位先垫付,项目执行后省外国专家局核销拨款的方式。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后30日内,将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材料和相关费用决算材料复印件经市外国专家局或省直有关单位审核后,报省外国专家局。

    第十七条 费用决算材料包括:国际机票发票或收据、机票复印件或电子客票行程单,专家护照复印件、签证复印件和出入境盖章页,专家零用费收据复印件;专家生活费原始凭证复印件;城市间交通费原始凭证复印件;专家工薪收据或工薪发放证明(如工资完税凭证、工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项目单位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第十八条 各类支出原始凭证或原始单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专家零用费(工薪)应由专家亲笔签收,不能由他人代签代领。报销单据应背书项目计划号。

    第十九条 省外国专家局依据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经费决算材料及项目执行总结下拨专项经费至市外国专家局或省直有关单位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条 各市外国专家局、省直有关单位应在专项经费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账和转账手续,并根据下拨金额向省外国专家局开具正式收据。项目单位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入账并冲抵相关项目开支。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要按项目核算,实行台账管理。每一项开支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多个项目的共同开支要及时摊销到每一个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陪同人员产生的费用和项目单位因接待专家而购置的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单独设立会计账簿和会计科目,对专项经费的收、支分别核算,不能在往来科目中核算。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将专项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财务监督与检查,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对本地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对全省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抽查,并组织开展专项经费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经费的地方和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追回资助的专项经费、暂停项目申报资格;影响恶劣和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加强引进专家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外专[2003]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