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首次将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纳入慢病门诊统筹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4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锦州市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人社厅、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深化城镇医疗保险供给侧改革,减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加强医疗保险对多发病、慢性病的保障能力,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结合基金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支付比例的差别因素,经研究,决定开展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病门诊统筹(以下简称居民慢病)工作。这是锦州市首次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慢病门诊统筹。
居民慢病起付标准:享受居民慢病(含特病)门诊统筹人员的年度起付标准为200元。
居民慢病报销比例:慢病单次门诊医疗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结算费用报销比例为70%。
居民慢病复合慢病统筹月补助标准:复合慢病患者慢病统筹月补助标准为选择单一病种慢病统筹月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40元。符合特慢病患者的慢病统筹月补助标准按单一慢病统筹月补助标准的80%确定。
另外,心脏支架(PCI)术后抗凝治疗的患者可即时申报慢病,慢病门诊统筹补助时限为一年(从术后次月开始计算)。
以上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并享受待遇。居民慢病申报时间截至今年10月20日。(金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