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6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辽阳市
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6号)要求,依据2017年12月29日公布的辽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经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决定,自2018年1月起调整辽阳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一、户籍关系在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和太子河区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每人每月8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37元;累计缴费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每人每月9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79元。
二、户籍关系在辽阳县、灯塔市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每人每月71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49元;累计缴费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每人每月81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79元。
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随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王贵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