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7月1日起锦州低保标准提高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4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锦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近日,“锦州发布”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锦州市出台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从7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4%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以上,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锦州市提高标准的幅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今年锦州市缩小地域差别,实现城乡救助标准一体化。
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自2018年7月1日开始,按新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核发低保金,为特困人员核发供养金。
提高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656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82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060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年6200元。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自理、全自理三个档次,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同步调整。(金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