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实际问题解析(一)
劳动合同逾期应如何终止
问:我单位是一家劳务派遣机构,与某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3月25日到期。该员工工作已满十年,劳动合同到期前,我公司通知该员工续订劳动合同。3月29日该员工回复,因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纠纷,暂时不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基于此,我单位于4月5日向其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请问:劳动合同逾期应如何终止?
答:关于贵公司所提出的问题,需要分以下几个层次解释:
其一,劳动合同逾期可否终止?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即,劳动合同逾期的,双方之间视为事实劳动关系。但是,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其二,工作10年以上员工的劳动合同逾期的,可否终止?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同意续订或提出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果该员工没有向贵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是合同到期前,公司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员工迟迟不与公司签订,在这样的情形下,公司可以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其三,劳动合同期满前终止与逾期终止的法律后果不同。若贵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向该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那么属于期满终止。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贵公司的情况属于逾期终止,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需要确定该员工自3月25日后是否还继续在贵公司工作。但贵公司是劳务派遣公司,因此应当确定其是否还在用工单位工作;若确实还在继续工作,则属于用人单位无异议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如终止合同,根据该员工的服务年限,需要支付10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就该事件,贵公司主要问题在于对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若及时终止劳动合同或及时停止其在派遣公司的工作,那么会降低许多解雇成本。
可否约定员工违法辞职将扣除相应的工资
问: 《劳动法》以及 《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员工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但是我单位很多一线职工常常突然不辞而别。请问:如果经职代会、工会通过,合法制定的厂规中明文规定,职工至少应工作满半年,且辞工需提前30日提出,否则将扣除未发工资的20%以及扣回一切已发福利 (比如说一些补贴/额外的超产奖/全勤奖等),这一规定有没有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
答:员工辞职,无需提前30天通知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约或违法在先。否则,员工没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直接辞职的,属于违法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提前30天通知辞职的,属于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呢?依据原劳动部 《违反 〈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于第 (四)项“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原来指的是一些违约责任,随着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第 (四)项与该法相冲突,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法律意义。因此,员工违法辞职的,公司可以向其主张的只能是招聘费用、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等。除此以外,不能向劳动者主张其他赔偿责任。
因此,贵公司的规定与法律相冲突,没有法律效力。但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如果约定了员工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同意从其离职费用中予以扣除,那么在公司能证明存在直接损失的情形下,公司可以在其离职费用中扣除。
工作不称职可否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事由
问:我是北京市一家外资企业的职工,在该企业已经工作3年,劳动合同于今年5月31日到期。4月30日公司向我发出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理由是我的工作不称职,不符合公司要求。但是,我在每年的考评中,都达到了良好的要求。公司所谓的工作不称职根本就没有依据,请问:公司以工作不称职作为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的事由是否合法?
答:对于此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司可否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其次,再看公司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的事由是否成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此外,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提前30天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本身符合法律的规定。你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也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公司可以正常终止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
对于终止的理由,外资企业一般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会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考核,以考核结果来决定是否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考核属于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的一种方式,无论该考核是否客观,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依据法定的程序终止劳动合同本身合法,而事由并不重要。若你对公司的终止事由不服,你可以通过公司的申诉机制,向上层领导反映,由上层领导根据你的真实的考核结果来决定是否与你续订劳动合同。 (本报法律事务中心 白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