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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30日          编辑:         来源:

       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是维护职工和缴费单位的利益,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和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因而《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工伤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所谓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条例及法律法规规定外的项目支出。比如,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搞房地产投资、炒股、将工伤保险基金借出或工作人员自己使用。为了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惩治挪用基金的行为。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挪用工伤保险基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对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