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30日 编辑: 来源:
一、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成建制跨地区转移的,单位需提供本单位《失业保险手册》及在册职工名单,经省就业局审核后办理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二、办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需携带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手册》;
2、需转迁失业人员档案;
3、用人单位或需转迁失业人员本人填写的《转迁失业保险关系人员申请表》;
4、需转迁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5、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失业证、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及提取档案证明。
三、经审核合格的,省就业局为失业人员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并通知用人单位或委托失业人员本人携带档案在指定期限内到失业人员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