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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住在艰苦边远地区企业离休人员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2〕32号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6日          编辑:省人社厅江淼         来源:厅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各有关市(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部分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5号),现就居住在艰苦边远地区企业离休人员津贴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给居住在艰苦边远地区企业离休人员津贴。具体标准为:省部级每人每月 220元,厅局级每人每月190元,县处级每人每月160元,科级每人每月 130 元,科员以下每人每月 110元。

  二、一次性补发从2006年7月至2011年6月企业离休人员津贴。一次性计发补贴额的计算办法:省部级每人每月130元,厅局级每人每月110元,县处级每人每月90元 ,科级每人每月75元,科员以下每人每月65元。

  三、2006年7月至本通知下发前期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的,其补发的津贴额计算到其死亡当月。

  四、发给居住在艰苦边远地区企业离休人员津贴及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五、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按辽政发〔2006〕40号文件规定的地区范围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