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工伤职工拒绝治疗的;
(4)工伤职工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在收监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