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的医疗待遇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30日 编辑: 来源:
为了保障因公负伤致残人民警察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医疗待遇不变,医疗经费原渠道不变”的规定,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经民政机关或由民政机关指定的伤残评定机构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伤残的,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同等医疗待遇。按照当地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财政部门和伤残人民警察所在单位要妥善安排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一起,单独列账管理。已经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的伤残人民警察,按照当地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办法管理。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因工负伤被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人民警察,要做好从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到享受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待遇的衔接工作,其个人账户累计资金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