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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30日          编辑:         来源:

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辽劳转字[1999]41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取暖费等其他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