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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30日          编辑:         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规定,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却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