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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试点前的个人账户支付项目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30日          编辑:         来源: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辽政发[1997]41号文件规定,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前个人账户的支付项目:(1)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中支付。(2)职工退休后按正常调整机制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3)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出现此种情况时,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填报〈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定后封存其个人账户档案。(4)领取长期养老金者去国外、境外定居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支付,由该出国(境)者定居地公证机关出具生存证明,其国内指定人按月代领。或按其要求折成外币定期寄达本人,兑币费及国内邮资由本人负担。(5)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待遇。(6)法律法规规定应从个人账户中支付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