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特病管理
1、门诊特殊病的种类
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反应治疗。
慢病:糖尿病合并症、高血压病Ⅲ期、冠心病陈旧性心梗。
高血压病Ⅲ期的诊断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合并冠心病心梗、合并脑出血(有功能障碍的)、合并脑梗塞(有功能障碍的)、合并肾功能不全、合并动脉夹层、合并心功能不全。
冠心病陈旧性心梗的诊断标准:相应的心电图改变、肯定的酶学改变、冠脉造影支持诊断。
糖尿病合并症的诊断标准:合并脑梗塞、糖尿病肾病、合并冠心病心梗、合并高血压病
III
期(同上)
2、门诊特殊病的申办程序
大病:个人持书面申请、一张一寸照片、单位介绍信、近两年病志资料(器官移植须提供手术病志复印件)、近期检验报告单到定点医院填写《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定点医院负责组织专家组对所患疾病做出认定。单位专管员负责将上述资料统一送省社保局审核、备案。审批通过后由单位专管员负责领取门诊特殊病就医手册。
慢病:个人书面申请、近两年病志资料(住院病志复印件)、《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参加统一体检。
3、门诊特殊病的管理
(1)患者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门诊特殊病就诊。一年内不能变动,若有变动,年满时提前一个月报省社保局医保处备案。
(2)诊特殊病就医手册仅限于选定医院门诊的特殊病就医,不能进行其他病的就医。
(3)每半年将对特殊病就医手册进行审核,由专家组认定继续治疗方案。定点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后,省社保局医保处审核盖章。
(4)患者治疗终止时,由单位将其特殊病就医手册收回,报送省社保局医保处注销。
4、门诊特殊病的费用结算
当年符合规定的特殊病门诊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300元)后,超出部分统筹基金承担70%,个人负担部分(不包括起付标准部分)公务员补助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