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项目,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1999]2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医疗技术发展的实际,经过咨询临床医学专家和征求各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意见后,调整制定了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制定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是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和适应医疗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这次调整的《目录》是在2000年《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辽劳社[2000]52号)的基础上,结合《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进行调整的。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对调整制定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必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新调整制定的《目录》,不得自行调整增减。
二、本次调整采用准入法,根据《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所列的诊疗和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和医疗服务项目(甲类)、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和医疗服务项目(乙类)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和医疗服务项目(丙类)。《目录》中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诊疗和医疗服务项目,暂定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和医疗服务项目(丙类),待省物价部门定价后,另行确定支付范围。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三、甲类诊疗和医疗服务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诊疗和医疗服务项目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先由个人自付的比例,由各市根据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在5%-30%的范围内确定。各市制定的乙类诊疗和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要报省厅备案。对于部分加收项目确定为乙类的(在《目录》备注栏中已标注),按照加收后的总价格计算个人自付金额。
四、本次调整的《目录》中,“项目内涵”以外的一次性特殊高价医用材料,仍按排除法确定支付范围,以下为不予支付费用项目:羊膜、义眼膜、羟基磷灰石眼台、义眼片、钉仓、异体动脉瓣、同种异体血管、人工辅助泵、疝修补片、吻合器、切割器、可吸收性止血纱布以及组织器官源和移植供体,其余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乙类)进行结算。各市应根据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确定个人自付比例或实行定额结算。各市制定的一次性特殊高价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或定额结算标准要报省厅备案。
五、本次调整的《目录》中,新增肝移植为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乙类)。各市要对移植类诊疗项目,根据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确定个人自付比例或实行定额结算,并报省厅备案。
六、未纳入《目录》的诊疗项目,今后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省物价部门定价情况,由省劳动保障厅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七、调整后的《目录》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新旧《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尽快将《目录》的调整内容维护到医疗保险网络系统,严格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控制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各市在《目录》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