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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跨省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进行转移?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30日          编辑:         来源:

 

    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不断完善,职工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地区之间的调动、转移愈来愈频繁,职工跨省流动时,转移办法按如下规定执行:(1)跨省流动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2)从业人员跨省转移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截至流动上一年社会保险年度末记入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及其直至流动月的利息。以及流动当年个人账户本金,同时应分别列出2001年6月30日前和2001年7月1日后的累计储存额。(3)在办理跨省转出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为转出人员按11%的规模重新记录2001年7月1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其中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8%为个人缴费部分,3%为单位划转部分,其他个体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11%全部为个人缴费。(3)对于办理跨省转出的人员,其转出基金中属于2001年6月30日前部分由转出地用于当地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属于2001年7月1日以后部分,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部分(个人缴费基数的8%)由各市先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周转金支付,然后按月向省上报支付明细,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放大部分按运营收益率记息,由转出地统筹基金支付。(4)对于跨省转入人员,其转入基金中属于2001年7月1日后至转出月部分也据实并入当地用于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按2001年6月30日前的管理办法执行,转入后按2001年7月1日后的管理办法执行。